但为何价低者得的原则在国外可以收到良好的效果呢?其原因之一体现在配套制度的安排上。例如美国的联邦采购条例赋予采购人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在中标后的履约阶段,如果确有必要,采购人可以适当提高价格。这在中国的
政府采购法中是没有的。即使抛开规范层面的原因不谈,我想更重要的原因是国外完善的诚信体制,如果一个企业出现低价中标然后违约的情况,其今后的业务必将大受影响而使得几乎没有企业会去冒这个风险。例如在美国的文化中契约即使不承担着宗教意味,也是一个相当重要的道德体系,合同签订后除非双方重新达成一致修改合同,合同就必须履行,违约所带来的道德谴责风险使得现实中违约率相当低。这保证了供应商在投标时会客观地衡量投标内容,而不容易产生盲目的低价竞标的情况。而中国在制度层面尚处在商业信誉与诚信体制尚未完全建立起来的阶段,在道德层面合同也仅仅是关系的建立而非道德的约束,价低者得的原则在中国现今的国情下很难产生在国外的效果。在僧多粥少的政府采购领域,价低者得必然导致供应商们在投标阶段不惜一切代价降低价格,却又在履约时为了自保不得不降低质量。最终,政府采购质量不尽如人意即不可避免。
由此可见,政府采购的产品质量不好甚至不合格并不必然与腐败有关,而在于我们的
政府采购法中有不符合我国国情的方面,并未将政府采购这个外来产物很好地本土化。
三、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程序优势介绍
在上文所述背景下,四川省人民政府开始试行比选的采购方式。由于法律的制约,比选只在规定限额(
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的最低投资额)以下即小额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以及两次招投标失败经批准适用比选的工程以及经省政府同意适用比选的工程中适用。与公开招标相比,比选并未一味地追求低价,而是允许承包商有一定的利润,并且赋予发包方与承包商直接进行谈判的权力,保证谈判过程中双方的要求都能被充分地了解。参加谈判的承包商在规定幅度内报价最低的九名中或所有通过形式审查符合资质要求的承包商中随机抽取。谈判之后,采购人还可以选择承包商在谈判后再次报价的程序,或者直接在谈判后报价,最终按照比选文件确定的标准选定承包商,从而保证了双方的利益,在节约资金与保证质量以及兼顾公平之中找到了平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