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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守与反击:波斯纳眼中的法律经济学

  
  在第十二章地第一节“经济学进路”,波斯纳主要是重申了自己以往的法律经济学观点。要把自己的法律经济学进路“推销”出去,使之成为人们所接受的用于理解法律的进路,波斯纳需要做两方面工作:其一,完善法律经济学本身的理论;其二,能够将这种理论成功且优越地用于解说并预测复杂的社会现象。没有较为融贯的理论基础,法律经济学就无法成为一种学说,只能是一种思维的碎片。而如果无法证明这种理论在解说并预测社会现象上的优越性,这种理论就不值得人们去追求。在前一方面,经济学或许能够给予强有力的支持;对于后一方面而言,法与经济学要做的也许更多。这一部分工作潜含着两类不同工作:首先,从实证的角度来解说社会现象,勾画出其内在的经济逻辑;然后,才能以这种理论来预测指导法律的制定和判决(这更多的从规范的层面上来说的)。崇尚实用主义的波斯纳自然非常明白他的目标和所要解决的问题之所在。对于第一个问题,他主要把精力集中在他的理论的两大基石:理性人假设和财富最大化。而对于第二个问题,他主要用法律经济学来解说立法和司法过程,以此为范例来说明法律经济学的理论解说力。

  
  一、法与经济学的理论基础

  
  在本书中,波斯纳一如既往地将理性最大化这一假设扩展到人类行为的各个领域。这个假设就是:人们总是理性地最大化其满足度,一切人(只有很小的孩子和严重智力障碍者是例外)在他们一切涉及选择的活动中(精神变态的或其他因滥用毒品和酒精而产生类似精神错乱影响的活动除外)均如此。[7]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理性与我们通常所理解的理性并不相同,这里的理性更多指的是手段合乎目的,而不是对问题的仔细思考。[8]

  
  与这一假设紧密相连的是,什么构成了满足的变量?波斯纳提出了“财富最大化”这一概念。也就是说一个理性人总会追求其自身财富的最大化。这里所说的财富也非我们通常所理解的金钱,而是“一切有形无形的物品与服务之总和”。在这里,财富与货币并不等同,但确实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这种紧密联系就在于货币成为了各种财富的量化手段。[9]换言之,货币之所以在这里存在其实只是为了理论上解说的方便。什么样的情况下才算是达到财富最大化呢?为了更好地说明这一点,波斯纳举了这样一个例子:“如果A情愿支付多达一百美元得到B的邮集,邮集对A来说就值一百美元。如果B情愿以任何高于90美元的价格出售他的邮集,邮集对B来说就值90美元。因此,如果B出售该邮集给A(比如说100美元,但只要价格在90到100美元之间,都不会对这一分析有质的影响,同时也只有在这范围内交易才会发生)”(第445页)在这个交易中,A与B之间在未交易前总和为190 美元,交易后则为200美元。在这里社会总的财富无形中增加了10美元。这一例子反映出两点:其一,美元只是用来衡量财富或者是满足度的尺度而非财富本身;其二,波斯纳的立足点是整个社会,是科斯意义上“社会成本”,而不是简单的以个人或小范围人的收益为衡量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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