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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财产征收条款评析

  
  (3)明确规定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有利于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用计算标准不是土地市场评估价格,而是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并且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实践已经充分证明,该补偿标准太低,无法有效地保证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据统计,我国目前因征地而形成的“务农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农民”人数已达4000万,这部分人目前生活非常困难。在我国目前就业困难的经济形势下,如果被征地农民不能获得社会保障,其生存都将存在障碍,如果不能有效解决这部分农民的生活问题,将会严重危及社会稳定。对此问题,以上提到的四个专家建议稿和《物权法(草案)》都没有明确地规定解决措施。而《物权法》第42条第2款明确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除了要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外,还应当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该规定实际上是增加了一项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用,提高了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有利于解决被征地农民生活的后顾之忧。

  
  (4)明确规定保障被征收住宅人的居住条件,有利于保障被征收住宅的低收入居民的生活。实践证明,对于被征收房屋的中低收入者来说,根据2001年修订后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所获得的拆迁补偿款在市场上很难找到适合自已价位的房屋,自己的房屋居住权不能得到有效满足。由于住房的特殊性,一部分居民在拆迁过程中为了维护自已的居住权就引发了不少纠纷,甚至是恶性事件,影响了社会稳定。对此问题,以上提到的四个专家建议稿和《物权法(草案)》也都没有明确地规定解决办法。而《物权法》第42条第3款明确规定征收个人住宅的,除了要依法给予拆迁补偿外,还应当保障被征收居民的居住条件。该规定实际上设置了一个征收住宅补偿的新标准,有利于解决被征收住宅的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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