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财产征收条款评析
邹爱华
【全文】
在《
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大多数人希望《
物权法》能够对财产征收行为进行规范,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少数人则反对将财产征收条款引入《
物权法》,主张通过单独制定《财产征收征用法》来规范财产征收行为。(朱广新:《
物权法不宜规定征收、征用制度》,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6年第5期)在争议中通过的《
物权法》不浮众望,引入了财产征收条款。对此,本文从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作一个简要评析。
一、在形式上与《意大利民法典》模式相似
在赞同将财产征收条款引入《
物权法》的意见中,对于
物权法中的财产征收条款如何规定,各种意见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在《
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出现的专家建议稿各不相同,可以从总体上分成两个不同的模式:一个是用专门的章节进行详细地规定,徐国栋主编的《绿色民法典草案》(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以下简称徐稿)就是如此;另一个是没有用专门的章节来详细地规定,梁慧星主编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以下简称梁稿)、王利明主编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以下简称王稿)和孟勤国著的《中国
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法学评论》2002年第12期)(以下简称孟稿)属于此类。
以上不同的模式可以在其他国家的民法典中找到原型。徐稿的原型是《埃塞俄比亚民法典》(薛军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模式。该法典用第三编第九题第一章第一节详细地规定了财产征收(翻译者使用的是“征用”这个词,其内涵就是《
物权法》上的征收)的条件和程序。该模式的优点是可以直接适用于实践中的财产征收案件,具有很强的操作性;缺点是将许多公法性规范纳入到本质上是私法规范的
物权法中,破坏了
物权法逻辑的严密性,导致
物权法体系的混乱。梁稿、王稿和孟稿的原型是《意大利民法典》(费安玲、丁玫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模式。该法典没有用专门的章节对财产征收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详细地规定,只是在第三编原则性地规定了可以征收财产的情形和征收财产必须给予合理的补偿。该模式和《埃塞俄比亚民法典》模式的优、缺点刚好相反。该模式的优点是尽可能地将公法性规范排除在外,保证私法属性的
物权法体系的一致性,避免了体系的混杂;缺点是无法直接适用于实践中的财产征收案件,操作性不强。正因为该模式操作性不强, 所以,《意大利民法典》第834条第2款规定有关财产征收的具体规则由特别法加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