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官解释的概念与性质
1、法官解释的概念通过对解释概念的分析,笔者认为,所谓
刑法中的法官解释,是指法官在办案过程中,一方面对法律规范进行理解、选择,明确刑法规范的含义,另一方面对案件材料进行剪裁,确定相关事实,将抽象的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案件的过程。司法者的任务就是目光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将法律规范与现实发生的事实相对应,从而彰显正义,实现法律的目的。“对法律规范进行理解、选择,决定刑法规范的含义”是指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在凭直觉对案件做出初步判断之后,寻找与其初断结果最相近的法条,然后通过对各法条的理解、选择,最终得出与案件事实最相符的法条。例如:王某得知李某随身携带着刚从外地收回的货款5000元,于是便请李某喝酒,李某以为王某确实想跟自己喝酒散心,便随王某一起来到“便宜坊餐馆”。王某故意叫了高度烈酒把李某灌醉,然后装着扶李某回家,路上王某趁李某酒醉不省人事,将李某装有5000元现金的腰包拿出,对李某说:“我叫出租车送你回家。”叫了出租车并用腰包中的现金付了车费,嘱咐司机将李某送回了家。事后,李某发现货款丢失,遂向公安机关报了案。面对这一案件,法官凭直觉会发现这个案件可能是盗窃,或者是抢劫,也有可能是侵占,这时法官就需要对这三个可能的罪名进行仔细的研究与比较,他会发现抢劫罪的规定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的行为可能就是该条中所规定的“其他方法”。通过对法条的理解、选择,法官得出了最适合于该行为的法条。
“对案件材料进行剪裁,确定相关事实”。是指法官在对法律规范理解、选择,决定的同时,另一方面法官也将对该案件事实进行斟酌与筛选,将与定罪量刑无关的事实剔除,最终确定对案件的最终裁决有用的事实。仍以上述案件为例,本案中王李两人在“便宜坊餐馆”喝的酒,喝的什么牌子的酒,坐出租车回家,这些都是与定罪量刑无关的事实,属于剔除之列。而犯罪嫌疑人王某得知李某随身携带着刚从外地收回的货款5000元,用酒将李某灌醉,李某不省人事等事实则与定罪量刑有关,因此应当保留。最终法官通过抽象的司法推理与法律适用,对案件做出判决,使抽象的法律规范在具体案件中得以实现,彰显正义,实现
刑法的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目的。
2、法官解释的性质作为一种事实存在,法官解释具有如下性质:主体的特定性。法官解释强调的是法官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对法律规范的适用过程,因此,其主体只能是法官。这一点不同于“适用解释”,后者强调的是法律在适用过程中对法律的解释,其外延比法官解释要广,在刑事司法过程中,适用解释的主体包括法官,检察官,侦查人员,律师等等多种参与司法过程的人员而在法官解释的过程中,法官的解释权是核心,是最终的有权解释,因此必须对这一主体的解释权加以特别关注。法官解释中的法官指的是参与案件决策的所有成员,不仅包括具体负责案件的合议庭成员,也包括疑难案件中参与决策的审判委员会成员。解释的多元性与地域性。由于法官解释的主体具体到各个办案的法官个人,因此,法官解释必然因办案法官的不同而出现不同的结果。对同一刑法规范,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理解;对同一事实,不同的法官也可能做出不同、甚至完全对立的判决。不同的办案法官可能因为专业水平、个人性格、个人经历等等因素的不同而得出截然相反的结果。不同的地域也可能因为各地的风俗习惯、经济水平、社区观念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对于这一点,不仅在具体的判案过程中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即使是在抽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也有所体现。如我国刑法第九十条关于民族自治地方
刑法适用的变通规定正是出于对这一情况的考虑而设定。同样,对于盗窃罪的数额规定依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而具体设定,也是因为地区间的差异而做出的变通规定。结果的相对不确定性。虽然法律文本为案件设定了一个大概可以预见的结果,为案件的结果设定了一个大概的界限,但由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抽象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将不可避免,在这一大概界限里面法官仍然可以自由裁量。因此,具体案件的结果就由于法官的个体不同而具有了相对的不确定性。法官是人,是人就有七情六欲,有喜怒哀乐,会受到情绪的影响,会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同一个法官,对于同一个案件,可能仅仅因为审理案件时的心情不好,而将被告重判个一年半载;或者因为心情好,而将被告少判几年。有人曾对法官的个人经历对于案件审判的影响做过调查,发现通常情况下凡是自己或者家人亲属等遭受过犯罪或者不法行为侵害的法官,在工作中如果碰到同类案件时一般都会受到该经历的影响,而对被告人判处稍重的刑罚。正义的终局性。决定什么是真正的现行法者乃是司法裁判。[10]作为司法裁判的做出者,对于法律的最终效力,法官无疑是最具发言权的。美国联邦大法官杰克逊也曾说过:“我们是终审并非因为我们不犯错误,我们不犯错误仅仅因为我们是终审。”[11]司法是正义的最终保障,是现代社会的最后救济力量。只有经过法官解释的并最终用于具体案件的法律才是真正的法律,法官解释因此而具有了正义的终局性。那么将如何保障法官解释的确定化、合理化呢?笔者认为,不论是设置何种规范细则对法官解释进行规制,首先都必须明确认识法官解释的基础与目标,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设置出合理的规范。因此,本文将着重对法官解释的基础与目标做一定的分析与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