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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然防卫论

  
  (三)本文观点。由于本文采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的行为评价立场,所以,在对偶然防卫进行处罚时,应当考虑放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所造成的法益侵害。

  
  基于此,本文认为:1、当行为人的年龄、智力、精神状态等条件符合刑法规定相应刑事责任能力的前提下,对于基于故意的偶然防卫行为而言,其主观恶性较大,客观上完全符合犯罪既遂的特征。并且,即使故意的偶然防卫行为在客观上阻止了另一侵害结果的发生,也不可以此为依据对偶然防卫行为人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理由是,“首先,它向社会传达了这样一个信息,即犯罪行为在某些意外的情况下所受到的处罚可以大打折扣,从而使潜在的犯罪人存在着一种侥幸;其次,对于这一问题,我们还可以用黑格尔的自由意志说来解释。黑格尔认为,犯罪是犯罪分子在其知道其实施某种犯罪必然受到某种刑罚的情况下基于其自由意志所为的行为,因此对其处以刑罚是尊重犯罪分子自由意志的表现。”[23]2、当行为人的年龄、智力、精神状态等条件符合刑法规定相应刑事责任能力的前提下,对于基于过失的偶然防卫行为而言,其主观恶性较小,对此类偶然防卫可以作缓起诉处理,或者以犯罪论,但免于刑事处罚,或者处以非刑罚化的制裁。其理由是,“首先,过失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一般较故意犯罪小,刑事立法也以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例外,而且一般而言,过失犯罪较故意犯罪的处罚要轻;其次,按目的主义的刑罚思想,刑法以预防再犯为目的,刑罚是达到这个目的所用的手段,那么,检察官应否起诉,就应以防卫社会预防再犯上是否必要而定,纵使具备了追诉的条件,如果在防卫社会预防再犯上,没有追诉的必要,或不追诉反而有益,就不应该起诉。”[24]

  
  四、结语

  
  以上,本文对学界有关的偶然防卫的学说进行了梳理,并对其进行了简要的评析,并提出了一些浅见。当然,偶然防卫并不是一个单独的理论,对它的理解和研究需要结合其他刑法理论予以支持。因而,要使该理论能够很好的融进中国的法治土壤,成长为一项较为成熟的理论,则需要学界更为深入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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