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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然防卫论

  
  因而,笔者认为,就偶然防卫行为的性质而言,应当采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的标准与以判断,即:(一)要考虑行为人所具有的主观恶性,也就是行为所具有的故意或者过失的罪过;(二)对刑法法益所造成侵害的客观情况;(三)行为人自身的因素,也就是刑法理论和立法上关于行为人年龄、智力、精神状态等方面的认定。当满足相关条件时,才能被认定为犯罪行为。

  
  三、偶然防卫的处罚

  
  在对于偶然防卫的处理问题上,理论界里,中外学者亦有不同的主张;实务界中,也有不同的处理方式。以下,笔者将对相关学说予以阐述。

  
  (一)日本刑法理论

  
  在日本刑法理论界主要有如下观点:第一种观点是不可罚说。此说认为偶然防卫不具有违法性,因此不应受刑事处罚。第二种观点是既遂说。此说认为,偶然防卫不是阻却违法性的事由,而且,行为完全具备犯罪构成的要件,应按既遂犯处罚。第三种观点是未遂说。此说认为偶然防卫不属正当防卫,也不阻却行为的违法性,但因为不存在结果无价值,属“客体(对象)不能犯”的情形,应以未遂论处。第四种观点是准用未遂处罚规定说。此说认为,偶然防卫中,构成要件的结果已发生,本是既遂,但由于欠缺结果的违法性,可以对其准用未遂的处罚规定。第五种观点是两分说,对保护自己利益的偶然防卫和保护他人利益的偶然防卫区别而论,对保护他人利益的视为正当防卫,以无罪论处,对保护自己利益的以未遂犯罪论处。[20]

  
  (二)我国刑法理论

  
  对于偶然方位的处理问题,我国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1、偶然防卫行为完全符合犯罪既遂的特征;2、德日刑法理论中二分说的观点并无实质不同;3、由于偶然防卫不具有防卫性,因而也不存在偶然防卫过当的问题,对于偶然防卫,不适用刑法关于防卫过当减免处罚的规定。[21]第二种观点认为:1、对偶然防卫行为的处罚原则需要考虑其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时,在一定时期内对偶然防卫行为人予以非刑罚化处理,并最终实现对这一问题的非犯罪化;超过必要限度时,偶然防卫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受到相应的刑罚处罚。2、具体而言,对于故意偶然防卫的场合,由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于过失场合的行为人来说较大,因此对偶然防卫行为人可以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过失偶然防卫的场合,由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因此对偶然防卫行为人可以予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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