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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然防卫论

  
  (二)域外立法规定。各国立法例中对正当防卫的规定,一般都体现了防卫意思的必要性。例如,德国刑法第23条第4款规定:“紧急防卫是为了避免自己或者他人的现时的违法的攻击所必需的防御”。日本刑法16条规定:“对于急迫不正之侵害为防卫自己或他人之权利而出于不得已之行为不罚”。法国刑法第112条规定:“在本人或他人面临不法侵害时,出于保护自己或他人正当防卫之必要,完成受此所迫之行为的人,不负刑事责任。”

  
  (三)我国相关理论研究与立法实践。我国学者对偶然防卫性质的研究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偶然防卫是一种刑法中的错误形式,但认为其属于事实错误的范畴,而非法律错误。并且认为:“就偶然防卫而言,客观上虽然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但行为人对此缺乏认识,完全是在故意犯罪心理驱动下实施行为的,此种行为尽管在客观上起到了制止不法侵害的作用,但综合主客观方面的事实情况还不能排除其行为的犯罪性质”。[14]另一种观点认为,正当防卫是否必须具备防卫意识为出发点,他们坚持正当防卫的“防卫意识必要说”,认为由于偶然防卫中的行为人不具备防卫意识,因而不是正当防卫,而是犯罪行为。[15]反观我国现行《刑法》第20条关于正当防卫的界定,可以看出其立法精神中体现了正当防卫需要有防卫意思的倾向。

  
  (四)本文观点。笔者认为,要认定偶然防卫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有个前提问题需要明确,那就是:我们采取行为无价值立场还是结果无价值立场。一般来说,大陆法系刑法理论多采结果无价值立场,它们“秉承违法是客观的、责任是主观的理念,一般在违法性判断之前只考虑客观因素,主体的条件和主观的因素统统放在责任里予以判断,刑事违法的行为不一定是犯罪,不一定承担刑事责任。”[16]也就是说,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看来,违法性和犯罪性在一定程度上是分离的,而我国刑法理论,有学者认为,与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并不相同,“大陆法系是递进式的犯罪构成体系,即依次考虑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责任;而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是藕合式的犯罪构成,一并考虑犯罪客体要件、主体要件、客观要件、主观要件。”[17] ;“我国的犯罪论并没有独立的违法判断,对行为的评价是一体的,并不区分违法与责任,刑事违法性的判断就是是否构成犯罪的判断。”[18]有学者在考察了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的相关历史发展和基本主张之后认为[19],“结果无价值既不能给我国刑法规定的现有的犯罪做出合理的解释,如刑法规定的赌博罪、聚众淫乱罪、侮辱尸体罪等风俗犯罪;也不符合司法实践的要求,无法得到我国社会的认同”,我国刑法理论与立法“应当采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的行为评价立场,这与我国传统理论所强调犯罪认定的主客观相结合原则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在违法性的判断就不应再拘泥于事实的、直观的结果的侵害(如果不将法益概念精神化理解,结果无价值所主张的结果就是因果论上的实际的侵害结果和现实的威胁),而应当从特定行为的社会容许程度来加以判断。这一判断只有结合特定社会价值观、道德观才能得出确当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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