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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点评:从“邓玉娇案”谈妇女人身权利的法律保护

  
  事实上,在现实生活当中,妇女人身权利遭受到侵犯的又何止来源于政府官员呢?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更多的来源于家庭暴力、公共场所的性侵犯、职场上的性侵犯以及其他任何情况下的性侵犯。而当她们的人身权利受到的侵犯的时候,像邓玉娇这样敢于拿起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尊严和权益的妇女又有几个呢?很多妇女在自己人身权利受到侵犯时候,大多数时候是选择隐忍或者自杀,使得侵犯妇女权益的问题在不断地掩埋中不断地积蓄,直至爆发。

  
  实质上,妇女人身权利频频遭受侵犯的问题的另一面是,给社会带来了一幕幕更为触目惊心的危害。近年来,一些妇女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酿造了“轼夫案”,或者为了报复丈夫而溺死新生骨肉等恶性案件不断地充斥我们的耳目。而邓玉娇案也同样说明了这点,如果妇女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的时候,妇女成为受害人的同时,也很可能成为社会的加害人。因此,邓玉娇案再次为我们敲响了警钟,保障妇女权益刻不容缓。

  
  三、加强对妇女人身权利的法律保障

  
  在法治的背景下,作为弱势群体之一的妇女的权利是否得到法律的有效保障是衡量一个国家乃至整个社会的法治水平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如何使法律在保障妇女人身权利中发挥作用是值得人们深思的一个重要问题。笔者认为,至少应该做到以下三个方面:

  
  1、完善立法,健全妇女人身权利的法律保障体系

  
  在法治背景下,加强对妇女人身权利的法律保障最重要的是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建立健全的妇女人身权利的法律保障体系。从目前来看,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和特别法的法律保障机制。我国宪法确立了男女平等的原则,并确立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等基本权利不受侵犯的原则,还对妇女的权利作出了特别的保护。刑法中规定有强奸罪、强制猥亵或侮辱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等罪名,对妇女人身权利侵犯的犯罪行为进行打击。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扰乱公共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对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进行惩罚。而妇女权益保障法则是妇女权益保障的特别法律规定,比较全面和详细地对妇女权益进行了明确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等。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对“性骚扰”作出了规定。由此可见,从我国关于妇女人身权利的法律保障体系来看,还是比较健全的,但是事实证明,这些法律对妇女人身权利的保障又是远远不够的,妇女人身权利频频受侵犯的事实,不断地挑战我们的法律,我们必须不断地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地完善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不断地明确妇女权益的法律规定,才能使这些法律发挥真真正正的保障妇女权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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