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从“邓玉娇案”谈妇女人身权利的法律保护
王靓华
【全文】
一、“邓玉娇案”引发的妇女人身权利保障问题的思考
轰动一时的贵州习水嫖宿幼女案还未平息,一波又起。2009年5月10日20时许,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三位官员酒后陪他人到当地的雄风宾馆梦幻城消费特殊服务,在要求该宾馆的女服务员邓玉娇提供异性洗浴服务遭到拒绝后,与邓玉娇发生冲突,邓玉娇情急之下,从包里拿出一把水果刀把三位官员刺伤,其中一名官员因为被刺中要害,经抢救无效死亡,当地公安局遂以涉嫌故意杀人罪立案侦查并将邓玉娇拘捕,霎时引起了公众的轰动,人们把愤怒的矛头指向政府官员的腐败作风的同时,纷纷发起了“拯救”“烈女”邓玉娇的行动,还引出了一出为邓玉娇免费提供法律援助的两位律师“为邓玉娇的遭遇,抱头痛苦”的悲痛一幕。
当人们纠缠在邓玉娇的罪与非罪的时候,却再次引起了人们对妇女权益的沉痛思考。在邓玉娇案中,邓玉娇为什么要去刺杀政府官员?难道仅仅因为他们是政府官员吗?显然不是。在媒体反映的事实来看,邓玉娇实际上已经受到了人身威胁,在他们的威胁下而采取了刺杀的自卫行为。邓玉娇作为一名弱女子,在面临人身权利受侵犯的时刻,奋起反抗,在维护了自己权利的同时,却因为“防卫过当”而要面临法律的裁决。这不得不让人们思考,妇女的人身权利遭受侵犯的时候该如何保护自己,而法律又应该如何去维护作为弱势群体的妇女的合法权益呢?
二、“邓玉娇案”再次凸显妇女人身权利遭受侵犯的问题
妇女人身权利是妇女权利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权利,也是最容易遭受侵犯的权利。所谓妇女的人身权利,是指妇女因其人格和身份而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具体包括妇女的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性权力、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和姓名权等权利。其中,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性权利、名誉权和隐私权等人格权在现实生活中石最容易被侵犯的权利。妇女的性权利是妇女人格权的重要内容,“没有性权利的妇女,其人格是不完整的”。而妇女的人身权利和人格权为什么会频频受到侵犯呢?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
第一,性别歧视的封建传统思想根深蒂固。在封建社会,奉行男尊女卑,妇女的地位是极其低下的。“奴婢贱人,律比畜产”,妇女只是男权主义下的“尤物”,是可以作为交易的一件“商品”。直至今天,即使妇女的法律地位得到了确认和提高,但是妇女的卑贱和从属的地位一直没有得到彻底的改变,这种情况在我国贫困边远的山区表现得尤为突出,很多女孩子从一生出来就受到父母家人的轻视,从小没有得到关爱,还被剥夺受教育权,小小年纪则被迫辍学打工,养家糊口,使得保障妇女权利意识极其淡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