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律职业研究的域外资源与中国实践
实际上,当代国内学界对法律职业的关注可以追溯到上一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推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地位的确立,法学家逐渐对逐渐社会化的法律服务群体尤其是律师倾注了较多的理论热情。其中,季卫东先生在其文集中对法律职业在现代法治中的定位以及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律师职业伦理两个论题做了相当精到的分析,[ii]张志铭先生关于当代中国律师职业发展的论述[6](P.1-90)也是对近代以来特别是当代中国律师业的一个较为系统的研究。但是,这些研究或者仅仅关注法律服务市场组成部分之一的律师职业,或者未对当前中国法律职业内部的种类分化进行足够的关注,[7]( P.3-30)或者关注到了但却未能对各种类之间的互动关系作进一步的深入。[4](P.299-321)这种研究方面的缺陷一方面固然是因为学术资源的分配问题,但从另一个方面来说,对法律职业理论缺乏系统而全面的掌握也是其中重要的原因。众所周知,我们的法律职业研究和实践在近些年来一直受到美国的影响,而美国独特的法律职业结构以及与此相关的职业研究则决定了以美国为师的我国法律职业研究和实践会经常存在一种错位感。[iii]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法律职业理论系统而全面的把握就显得非常有必要。
而师从职业社会学芝加哥学派领军人物安德鲁·阿伯特以及对职业社会学代表性学说进行深入研究的经历使得刘思达在系统介绍和运用职业社会学研究成果方面有了得天独厚的地位。本书的第二编中三篇文章就汇集了作者在这方面的系统努力。现代学术的分工常常使法学界将目光仅仅集中在法学院内部,就法律职业研究来说,我国法学界也是将注意力更多的集中在法学界中对法律职业的研究[iv],而对职业更富有创见的职业社会学却缺乏相应的关照。职业社会学内部不仅流派众多,成果丰富,而且在理论发展形态上也已经基本覆盖了职业的各个层面。正是职业社会学的系统训练才使得本书作者不仅系统地掌握职业社会学的诸多命题,并且有能力从这些经典命题出发来重新解读中国法律服务市场。这个世界并不缺乏美,而是缺乏发现美的眼睛,这在理论界也同样如此。设想一下,假如没有阿伯特关于职业系统的经典研究[8],作者很可能不会将注意力关照到整个中国法律服务市场,而假如没有海因茨和劳曼关于“两个半球”的经典论说[9],作者也许无法敏锐地发现中国律师业分化现象的意涵。从这一点上说,正是芝加哥学派的系统训练造就了作者发现问题的可能性。而这也恰好彰显了作者为我们系统介绍职业社会学理论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假如止步于此的话,那么,作者所做工作的意义就仅仅停留在相对简单的理论搬运而已。但作者所希望达到的目标显然不仅于此,他更进一步希望通过中国法律职业的实践来验证和发展西方职业理论,从而达到与职业社会学界进行对话并作出属于中国的理论贡献。本书第六章关于中国商务律师的研究就是作者这种努力的集中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