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序是程序正义的体现。当前,我们应借量刑程序改革之东风,切实保障被害人充分参与量刑程序的权利,确保被告人和被害人能共同分享量刑程序改革的“成果”,从而实现量刑的程序正义,进而确保量刑公正。
被害人在量刑程序中的充分参与,能使其意见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得以表达,从而获得应有的尊重,哪怕最终结果并非如其所愿,其也更易接受裁判结果。因而,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序对于消弭仇恨情绪、修复社会关系是具有积极意义的。在刑事案件中,由于绝大多数案件定罪问题上的争议并不大,而当事人关注更多的则是量刑问题,如果量刑程序“撇开”被害人的参与,很容易滋生新的矛盾和问题。参与量刑程序能使被害人了解案件情况,有助于增强裁判的可接受性,进而促进“案结事了”。
被害人有权参与量刑活动的全过程
由于没有明确的程序规范,量刑活动一直缺乏公开、透明性,甚至成了法官独自的内心活动。既然要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就应准许当事人充分地参与到程序的全过程之中。我国刑事诉讼法虽未规定量刑程序,但对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利有着明确的规定。在量刑程序规范化过程中,应切实保障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序全过程的权利。或许有人会说被害人出庭对庭审的进程有影响,但我们不能否认,被害人有参与诉讼的权利。既谓之权利,其即可选择参与,又可选择不参与。如果其选择参加诉讼、参与量刑活动,我们就应当切实予以保障。笔者认为,应将保障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序的权利与量刑程序改革“一并到位”,目前至少应强化保障如下三个方面:
一是保障被害人发表量刑意见的权利。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就量刑事实进行调查和辩论时,法官应当注意听取被害人提出的量刑意见。被害人既可当庭发表量刑意见,又可委托诉讼代理人发表量刑意见,还可提交书面的量刑意见。当然,被害人发表量刑意见应当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应当有依据、有理由。
二是保障被害人参与量刑证明的权利。被害人是案件的当事人,是犯罪活动的被侵害者,一般亲身经历了案发经过,通常较为了解案情,并可能掌握一些证据或者证据线索。建立量刑程序,应切实保障被害人的证明权利,被害人无论是否到庭参加诉讼,都应允许其向法庭提交证明量刑事实的证据或者证据线索。为了证明量刑事实,被害人还有权申请新的证人到庭,申请调取新的物证、书证,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对于这些请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对证明待证事实有重要影响的,应予准许。在量刑事实的调查过程中,人民法院不仅应当保障被害人形式意义上的证明权利,还应当从实质上保障其权利的行使,平等对待公诉人、被告人和被害人提交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