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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邓玉娇案的辩护意见(续二)

  
  1、黄德智、邓贵大首先实施了带有暴力性质的不法侵害,

  
  2、邓贵大在连中四刀的过程中没有停止不法侵害,

  
  3、邓玉娇的行为是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没有故意伤害的意图。

  
  其三,对巴东县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邓玉娇起诉至巴东县法院一事,表示遗憾。

  
  据此,表示巴东县检察院认为应当处予刑罚。

  
  最后,唯一可以乐观的是邓玉娇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能采用缓刑。

  
  从2009年5月31日湖北省恩施州公安机关对“邓玉娇案”侦查终结,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到2009年6月7日巴东县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邓玉娇起诉至巴东县法院,共计8天——说明可能是采用简易程序,则应当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

  
  至于为什么只是说可能,则是因为存在类似杨佳案件的高效率办案。

  
  2、邓玉娇的行为有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就像之前认为的一样,在邓玉娇构成防卫过当的情况下,我认为从目前证据的证明内容上看,邓玉娇的行为倾向于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那么邓玉娇要构成防卫过当的话,黄德智、邓贵大的不法侵害必须停留在一个非常底的程度,以至于邓玉娇致人一死一伤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

  
  在以上条件成立的情况下,根据之前论述邓玉娇的行为是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没有故意伤害的意图——对于持刀防卫的行为应当预见可能导致邓贵大死亡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则应当根据《刑法》第233条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基于本案具有防卫过当和自首情节,应当免于刑事处罚。

  
  3、邓玉娇的行为应当不构成犯罪。

  
  准确的说,从目前证据的证明内容来说,邓玉娇应当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第一、邓玉娇具有无限防卫权

  
  根据先前当地政府及公安机关对邓玉娇案件的几次通报:

  
  黄德智、邓贵大所要求的“陪其洗浴”,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为“卖淫”。有当地公安机关事后对事发宾馆经理以“涉嫌色情服务”进行传唤,可以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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