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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邓玉娇案的辩护意见(续二)

我对邓玉娇案的辩护意见(续二)


奚明强


【全文】
  
  继续从专业的角度,关注邓玉娇案件的进展,并讨论对邓玉娇的辩护意见。

  
  一、案件目前的进展是什么?

  
  2009年6月7日,人民网转载《重庆晚报》的消息报道:巴东县检察院目前已经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邓玉娇起诉至巴东县法院,检察机关认为邓玉娇具有防卫过当、自首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

  
  以上,有人民网的报道为证:

  
  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4562/9426576.html

  
  同样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4条规定,以巴东县地方政府、巴东县公安机关以及恩施州公安机关的通报所认定的事实为依据,讨论对邓玉娇的辩护意见。

  
  二、我的辩护意见。

  
  1、我认为,巴东县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认定邓玉娇案件的性质是错误的。

  
  首先,对恩施州公安机关对“邓玉娇案”侦查终结后,向巴东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一事,表示遗憾。由于之前巴东县地方政府在“邓玉娇案”的反常表现,我认为由巴东县检察院作为本案的公诉方是不适格的。

  
  其次,从目前双方都认可的证据上,完全否定了邓玉娇存在“故意伤害”的犯意。

  
  第一,黄德智、邓贵大共同实施不明目的的、带有暴力性质的不法侵害;

  
  第二、黄德智、邓贵大对邓玉娇采取推、按等动作;

  
  第三、黄德智、邓贵大与邓玉娇相向而对;

  
  第四、邓玉娇在黄德智、邓贵大不法侵害过程中用刀具实施正当防卫;

  
  第五、邓玉娇一共出了五刀,黄德智中一刀、邓贵大中四刀;

  
  第六、邓玉娇与黄德智、邓贵大之间距离小于一臂;

  
  邓玉娇在正面相对、被采取推按动作、并小于一臂的距离的情况下,岀刀速度必然缓慢,邓贵大能连中四刀,并根据中刀部位集中在两臂附近区域,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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