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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反垄断法的反垄断

  

  那么古代的、近代的行政垄断,是靠反垄断法完成了对这些垄断的反对吗?显然不是,而是依赖政府的宪政制度、自我约束、放开规制完成的。在一个多世纪以前,公司原本是特许的,成立公司发行股票需要获得国王的授权,这是行政垄断的作法,一直到1855年,英国制定了《有限责任法》,规定任何人只要满足法律的条件,就可以成立公司,东印度公司、高加索公司等等的行政垄断时代自然结束。


  

  所以说,行政垄断、官商勾结、政企不分、地方保护主义,这些问题并不是反垄断法所能解决的。这些是宪政制度的问题,不是反垄断法的问题,如果政府机关不受约束,制定一个反垄断法,找几个人,其中大部分还是各大部委的代表,加上几个敢怒不敢言,或者敢言也没用的学者组成一个反垄断法委员会,能解决什么问题呢?


  

  不光如此,一个有效发挥作用的反垄断法的执行机构应当是“第四部门”,在任期和政府的任期独立开,在组织上向国会负责,在组成上由法学家—经济学家两种人组成,在行为上遵循先例以便找到合适明确的规则。这些在我们现有的制度上能做到吗?如果不能独立发挥作用,那么无非是已经在重重规制的市场之上,加上了一只手,新设了一个机构而已。更不用说,这样的机构设置还不是为了打击行政垄断的,只是打击大企业的。别说我们做不到这样的独立性,即使做到了,想靠着这样的行政机构去打击另外的行政机构?恐怕力所不能及。


  

  不光力所不能及,在理论上也存在着很大的漏洞,凭什么由一个不管事的机构来规制一个具体管事的机构呢?不当家的人能知道柴米贵吗?那些需要打击的行政机关,也不是天生地坏,其政策的出台而是受制于许多具体的因素的,目标是多元化的。而反垄断法的目标就是社会效率和产业发展,我们能用一个目标窄的行政机关去打击另外一个目标宽的行政机关吗?


  

  行政垄断绝不是反垄断法所能解决的问题。谁来打击行政垄断?谁来监督监督者?不用说,答案很简单,人民代表大会,它是人民的集体利益的代表,它是活的,政府是它的派生。它最有资格对政府搞垄断的行为进行审议、审查和监督,因为政府是它的派生。什么是反行政垄断的反垄断法?最好的规则是宪法,因为政府的行为边界是由人民民主和宪法决定的。如果已有的更有权力的机关不能发挥作用,新设立一个行政机构能管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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