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司法改革方向之争”的简要评析
如前文所述,不管是“贺”主张的精英化、职业化,还是“陈”主张的民主化、大众化,这些都是两派学者针对司法改革给出的“药方”,不过,我们应该认识到,这一系列“药方”所直接针对的“病症”都是引起这场争论的导火索--司法腐败。既然如此,为何针对同一“病症”出现了两种“药方”,这两者究竟有何差异?以下,本文就对这些“药方”做一番考量。
其实,对于司法腐败的治理,双方都给出了有益的主张,只是由于双方并未对司法腐败做类型化的分析,致使双方盲目地进行“笔铢舌战”,造成了诸多误会。在笔者看来,事实上,虽然在表面上双方观点相左之处颇多,但在根本问题上并没有太大分歧,如(1)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要接受监督;(2)司法改革要走职业化道路;(3)都要对法官进行职业伦理教育,而他们的主张所不同的也仅仅表现在:(1)司法监督是否必需让人民(民意)参与司法过程;(2)司法职业化过程中应该如何防止司法神秘化;(3)如何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道德考量和伦理教育等几个方面。
总的来说,这些治理方案本身并没有错,只不过,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不同类型的司法腐败,我们必须“因地制宜”地“对症下药”,这样才能确保“药到病除”,否则既有可能造成饮鸩止渴。
五、 结论
众所周知,司法是维护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司法腐败对整个法治进程的危害可想而知。在司法腐败愈演愈烈的今天,每一个法律人都应当认真对其反思。本文以司法改革之争为切入点,先明确了引起这场争论的“导火索”正是司法腐败现象,进而探究了何为司法腐败,司法腐败又有哪些类型,接着,对不同腐败类型所引起的原因进行分析,最后,结合学术界有关司法改革的观点对不同类型的腐败给出相应的治理方案。当然,司法腐败是个大问题,非朝夕所能为,要根治这一顽疾还需要包括陈忠林先生、贺卫方先生在内的学界同仁的共同努力。
【作者简介】
范卫国,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诉讼法专业。
【注释】 陈忠林·我是“非主流”法学家 ·经济观察报,2008-04-03;陈忠林·中国法治应该怎样向前走 ·经济观察报,2008-07-18.
此类论文如:张小丽·司法腐败与司法权·职大学报,2002(1);叶兰·司法腐败的诱因与防治· 成都人学学报(社科版),2005(1);刘焕桂,陈远·司法腐败隐患的宏观解读——从国家权力配置的视角·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8(6)等等
西南政法大学的唐忠民教授认为,根据司法机关(法官)在其中居于主动地位或者被动地位,可以将司法不公的原因划分为下面三类:第一类,因司法机关之外的权力干预造成的司法不公,包括地方党委、人大、政府的不当干预;第二类,司法机关(法官)中大量存在的“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第三类,由法官业务素质低造成的司法不公,虽然法官不具有主观上的故意,但在司法不公形成原因上仍然居于主动地位。具体参见:唐忠民·“司法独立”不能真正解决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问题·探索,20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