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司法腐败的成因及其治理

  
  2、“外压型”司法腐败。所谓“外压型”司法腐败,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审理裁判案件中,迫于外界各种压力,而违法法律和司法职业道德,枉法裁判造成司法不公的行为,它主要表现在:由于地方党委、人大、政府、舆论等对司法过程的不当干预,而“被迫”作出的不公正司法行为。

  
  3、“第三种”司法腐败。所谓“第三种”司法腐败,是指非归咎于司法人员缺乏自我约束和迫于外界压力的情形下,而导致的司法不公正行为,它主要表现为:因司法人员业务水平低下而导致的冤假错案。

  
  (二)司法腐败的原因

  
  经由上述分析,我们明确了司法腐败的几种类型,以下,笔者将针对不同的类型产生的原因展开分析:

  
  1、“内发型”司法腐败。这种司法腐败应该是最为普遍的腐败类型,从表面上看,该腐败类型是由于司法办案人员缺乏自我约束所致。而实际上,我们深究一下就会发现导致这类腐败出现的原因至少有以下两方面:

  
  第一,司法工作人员职业伦理和道德水平底下。在当代中国,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的全面进步,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因素,其中社会整体的道德沦丧就是其中之一。而我国现行的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任免机制和考核机制,往往只重视“业绩”考察而忽视道德水平和职业伦理的考察和培养,这就为司法腐败提供了可乘之机。

  
  第二,司法权缺少必要的监督。众所周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在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司法监督主体有两种: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但是在实践中,检察院进行司法监督的力度比较小,而检察院与其他司法部门的“合作”(现实中,公检法之间往往强调“支持”而非“制约”的),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司法部门的监督也大多仅仅体现在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上,而并没有太多实质性的监督。

  
  第三,司法人员待遇不高。有学者认为:“我国司法工作人员的待遇普遍较低(甚至低于同级政府公务人员),而美国等西方国家法官的政治地位、经济待遇在社会阶层中都处于较高的层次。在我国,就法官、检察官、律师而言,这三种法律职业者都存在一定的心理失衡状况,律师向往法官、检察官的权力与显赫,而法官、检察官羡慕律师的收入与自由。有些法官、检察官认为,自己干的工作与律师一样甚至比律师更辛苦,每月只拿几百元,而一个律师一个案件可以挣几千甚至上万元。在利益驱动、心理失衡等内在因素和分配不公、腐败泛滥的社会条件下,司法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也似乎成了一个当然的事情,而这种‘理所当然’也正是司法腐败现象高发的重要因素之一。”[5]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