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腐败的成因及其治理
——从“司法改革方向之争”谈起
范卫国
【摘要】司法腐败历来为人们所深恶痛绝,然而,司法腐败的现象却从古至今一直存在。尤其是,随着我国法制进程的不断推进,司法腐败现象在最近几年程愈演愈烈之势。那么,造成这种情形的原因是什么,我们又应当如何进行治理?以下,本文将从最近一段时间引起广泛争议的“司法改革方向之争”为切入点,通过对司法腐败的类型、成因的分析以及对各方所开出的有关治疗司法腐败“药方”的评价,以期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一己之见。
【关键词】司法腐败类型;原因;治理;司法独立民主化;精英化;大众化
【全文】
一、引子
去年,是中国法治建设的三十年。三十年来,一方面,中国的法治建设从无到有,从弱到强,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另一方面,中国的法治建设还存在诸多的问题,其中,司法腐败就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于是,在去年年初,人大代表陈忠林先生在两会结束以后接受《经济观察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司法人员的腐败是普通民众腐败的5倍,这也是为什么有1/4的人大代表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投反对票的主要原因,因此,他主张,律不能偏离一个社会民众普遍认同的常识、常理、常情,认为司法体制的职业化必须与民主化相结合,民主化必须优于职业化,必须以民主化来促进职业化。他的观点 在法学界、司法界引起诸多回应。与此相反地是,以贺卫方先生为代表地一些学者,认为司法独立刚刚起步,却又有走回头路的趋势:一方面追求专业化,另一方面则强调 “司法的民主性”、“大众司法”,相互矛盾,相互冲突,使得司法独立大打折扣。并由此在学术界引起了司法改革方向地大讨论。
迄今为止,有关司法改革地讨论还在进行,参与讨论地人数不断增加,而围绕司法改革而撰写地文章也层出不穷。笔者无意对这场争论作出谁对谁错地评价——事实上也很难作出这种评价,笔者关心的是,引起这场论战的导火索——司法腐败,其原因究竟为何,司法腐败的治理有无可能,如果有,又将如何治理?以下,本文将围绕上述问题展开分析。
二、司法腐败的内涵及其类型
(一)司法腐败的内涵及特征
要探究司法腐败的成因,有个前提必须明确,即:何为司法腐败?对此学术界众说纷纭。有人认为:“司法腐败就是法官利用手中掌握的司法权谋取私人利益的行为,以及法院内部掌握管理职位的人利用管理权力谋取私人利益的行为。”[1]有人认为:“司法腐败是发生在司法领域的腐败行为,表现为在司法活动中司法官员接受当事人的贿赂,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2]有人认为:“所谓司法腐败,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主要是警官、检察官、法官,利用手中所掌握的司法职权,违反法律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以非正当手段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的行为。”[3]也有人认为:“司法腐败,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为了谋求或保护不正当的私人利益、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利用司法职权进行‘权钱交易’、‘权情交易’、‘权色交易’,以致司法不法,司法不廉,司法不公,从而损害国家、社会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