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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再用道德规范我们

  
  同时,道德的培养往往是无意识进行的,或者更多的是在早期的日常的学习生活过程中养成的(道德的培养,在成年之前贤德格外重要),一旦形成内心的某种道德,改变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可能我们还会用道德去评价他人不道德的行为,而这样的行为一旦可能时,自己也同样进行着)。外力的影响很难介入一个人的内心世界,尤其是当这种内心的道德已经定形时,外力在人的思想上的作用有时会显得有些苍白。但是民间法的遵守或者培养往往是有意识的,是人为地在不停地传播与继承发展着,不管是出于某种文化自觉性还是其他原因如外力强迫,由于民间法是一种具有现实强制性的社会规范,往往具有更多的可塑性(不管是否成年)。在这种规范约束下,有些行为或者行为方式,不管出于什么原因,在社会中,我们必须接受.而至于接受的原因是什么,我们可以认为这已经超出了民间法应该明确规范的范围。

  
  因此,我更多地认为道德是一种可以被用来控制或者规范人的思想,并试图以左右人的内心世界的方式来影响人的行为的社会文化。而民间法是一种在一定范围内无形地规范着人们的行为并具有普遍强制约束力的、包涵一定传统文化因素的社会规范。

  
  既然道德只是一种社会文化,并且需要随着社会的变革而适时地做出相应的改变(这是社会存在决定的,尽管道德变革往往存在一定滞后性、容易产生某种文化堕距,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文化变革却在慢慢地进行着,不管结果怎样)。正如此,我们需要及时地反思我们的道德文化。有所为,有所不为。既然道德,这种文化性的规范,可以在人的内心世界里发挥有意义的影响、甚至控制人的思想,那么在规范社会秩序中,尤其是文化变革的社会中,就应该扬长避短,避免更多的垃圾文化被以人为地默认的方式引入道德中,破坏社会风气,而应该更积极地引入更多健康和谐的思想以引导人们的行为。这是道德必须为社会作为的。但当这种影响上升到社会行为规范领域时,就必然显得有些力不从心。因此,当文化性的道德需要更好地规范的人的行为时,民间法就有了更多可作为的社会空间,理应及时地吸纳道德情怀的文化,由此更好地规范社会秩序,尤其是在民间社会里。当然这种民间法规范在实施过程中也必然会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同时代的社会道德观念,无形地让更多的人遵守了社会道德。相反,如果一味地强调用道德去人为地变相实施某种惩罚(无异于道德暴政),最后必然导致更多的不道德,不仅弱化了道德的本身价值,而且连最后一丝人间的纯洁也被糟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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