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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再用道德规范我们

  
  对于道德是一种传统文化来看,民间法更多的只是一种社会规范。“民间法”是苏力先生在其著作《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首次使用的,这一概念的提出也许只是一种偶然,但其后所引发的反响与争论,可能连作者本人也始料未及。[1]但对于什么是民间法,苏力先生并没有给出一个恰当的定义,而且在随后的反响与争论中,对于民间法的认识也并没有形成统一的看法。当然有的学者对民间法做出了一定的定义。如Masaji.Chiba给“民间法”下的定义是,“没有被官方当局正式认可的,但在实践中被一定范围人们——无论是否在一国之内--普遍同意认可的法律体系,并局限于那种对官方法的有效性有着独特影响、补充、对抗、修正甚至破坏着官方法的法律体系。”[2]当然这主要是从与国家正式法律比较中进行定义的。依据不同的视角得出的定义具有一定的差异性。而在这里,我更多地认为民间法首先是一种社会规范。规范着人们的行为,尤其在民间,虽然没有正式的立法程序,但是却起着正式国家法律的规范力。虽然具有一定的文化倾向,如它的形成往往具有更多历史与文化传统的影响,但它与道德这种传统文化却有着本质的区别。首先,道德就是某种文化的继承与发展,而民间法是文化影响下的社会个人行为的继承与一定程度的发展,坚持的是某些社会认同的行为以及行为方式。其次,道德可继承、可不继承,当然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可能必须继承,然而道德的传承往往是出于某种文化自觉性而非某种外在迫力。民间法却不一样,依据的更多的往往是外在的规范力量,虽然文化自觉性也起到一定的作用,但起主导作用的往往是外在行为的社会约束力量。在农村,我们也明白这种规则的影响力,在中国的目前为什么正式的法律很难涉入农村?我认为很大的原因就在这种农村本有的秩序规则。在农村,你可以是一个不遵守道德的人,然而,决不能从行为违背这种规则,否则代价会很重。虽然我们可以谴责它的某些不人道,但的的确确它很好地维护着农村的社会秩序,这点,在我看来,必须成为我们实现农村法治必须借鉴或考虑的必备因素。

  
  其次,如果认为道德是一种社会规范,我更多地认为其是一种社会思想规范,而非社会行为规范。由于道德与民间法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尤其是在民间社会里,往往道德上约束的行为,民间法也有类似的规定,因此民间法的法律思想上往往有道德的痕迹。但相对来说,民间法具有更多的确定性、规范性以及强制性。而且民间法的发展,在一定程度可以强化人们内心的道德观念。作为调整民间关系的重要社会规范,民间法有必要吸纳更多的道德情怀,完善自身规范体系。但是种思想上的关联性并不代表民间法就是某种道德的延续,或者道德文化的社会规范化。道德就是道德,民间法就是民间法,各自有不同的调整领域。或单纯地影响甚至控制人们的内心世界,或规范甚至制约人们的外在行为并试图强制影响人们的内心世界。在行为之前,道德是我们主要的思想领域;行动之后,我们需要的更多是某种社会规范,而民间法就是民间社会首先应该考虑的社会行为规范。因此,作为社会思想规范的道德,我更认为这不是一种社会规范,思想上的规范更多的是一种想象中或者不确切地说,是一种空想的社会规范。因而这样的思想规范就不可能是社会大众行为规范或者社会规范,而只能是某种文化。可能是由于现实道德软弱的某些无奈,我们必须在行为领域,抛弃道德。然而,在我看来,当然由于各种文化的不断冲击,道德受到前所未有的考验,需要做出一定的调整,但是一种作为道德的东西,就注定了它惩罚的软弱性,否则也将成为不道德。尤其是在现有的农村中,原有道德文化受到冲击或者摧残,而新有道德体系还未形成。对于道德本身,我们需要反思,反思的结果不是如何加强道德的惩罚,而是作为一种心灵的东西,它必须是美丽的,由此,美好的东西,我们怎么忍心摧残,既然如此,用本来就肮脏的法律去代替,效果会更好。而且可以发挥道德的美丽,纯化我们的法律,为何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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