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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立法的科学化探讨

  
  行政机关享有立法权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但行政机关的立法权不是原生的固有的权力,而只能是从属的、派生的立法权。它存在的目的是更好地服务于人民,因此,政府立法要符合人民的利益,体现人民的意志,反映人民的要求,这是其法有效的正当基础。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据此,我国政府立法应重服务,以权利为本位。“合乎理想的法律应当以权利而不是义务作为其本位。”[13]政府立法以权利为本位,实质就是以人为本。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胡锦涛总书记明确提出:“制定和修改法律法规,要坚持以宪法为依据,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坚持以人为本,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和归宿;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力求使制定的法律法规严谨周密、切实可行。”[14]只有树立了“以人为本”的政府立法理念,在立法中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吸纳公众参与到立法的过程中来,真正把维护最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把执政为民的理念通过法律的程序转化为具体的切实可行的体制、机制和制度,才能在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的配置上做到科学合理,才能保证公众对立法过程与立法结果的认同和支持,从而为实现政府立法的科学化奠定基础。

  
  (二)改进政府立法的内容

  
  这主要体现为要减少政府立法的自利性或谋私性,增强行政立法的公益性与人民性。法既是对利益的表达、协调和分配,也是对利益的保障。社会主义法律在本质上是人民群众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集中体现,它应正确反映并兼顾各种利益关系,并把保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立法的出发点和归宿,充分尊重和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权利,使制定出来的法律更加符合国家的整体利益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不是通过立法争权夺利,搞“权力均等,利益均沾”。否则,行政立法就会丧失其存在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基础。这样的立法其社会认同度不可能太高,再强有力的执法机构和措施也不能保证它能被有效实施。日本学者川岛武宜认为,法的实行“不得仰仗‘外加的强制’,而要争取人们发自内心的服从。也就是说,真正健全的法治只有以国家方面的‘认知性’和人民方面的‘合意性’为两轮方能够畅行无阻。”[15]马克思指出:“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做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制造法律,不是发明法律,而仅仅是表述法律。如果一个立法者用自己的意想来代替事情的本质(法的本质就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那么我们应该责备他极任性。”[16]总之,政府立法要遵循科学立法的原则,要以广大公民的最大利益为根本点,要认真把握社情民意,充分考虑改革发展的客观要求和社会公众的接受程度,坚决防止和克服通过立法扩大部门利益、地区利益的不良倾向,在进行利益衡量时,做到部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保持法规体系的完整性、统一性和有效性。[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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