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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立法的科学化探讨

  
  (二)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前提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所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哲人亚里士多德指出,法治包含两层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8]依法治国,是依“良法”治国。法治政府,是“良法”之治的政府。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前提就是要有“良法”。没有制定出能够代表人民意志和利益、体现公平和正义的高质量的良法,即使得到了执行和遵守,那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而要制定出“良法”,政府立法必须走科学化的道路。建国以来,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政府立法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就,颁布了大量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有力的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切实保障了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但是,我国政府立法在科学性方面还存在缺陷,主要表现为在政府立法理念上重管理、轻服务,在政府立法内容上重权力、轻责任,政府立法中部门本位主义、地方本位主义严重,等等。这表明,我国政府立法的质量还不高,不利于法治政府的建设。因此,推进我国政府立法的科学化,是提高政府立法质量的内在要求,是我国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前提。

  
  三、我国政府立法的科学化的不足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的政府立法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就。据统计,从1979年到2007年10月底,国务院制定了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近700件,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了25000多件规章。[9]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的政府立法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在立法主体、立法程序、立法技术手段、立法监督等方面不断充实和完善,但还存在许多不足。

  
  (一)政府立法理念上的偏差

  
  从历史上看,我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史的国家,封建专制意识浓厚,官本位思想、特权思想盛行,这在某种程度上已成为人们的思维定式。这正是法治的大敌。反映到政府立法上来,就表现为立法理念上产生偏差,如把法看作实现政府职能的手段、管制公民的工具,公民成了法治的客体而不是主体,公民的权利在政府立法中经常被忽视有时甚至被“依法”侵犯。在一些行政法规和规章中,管理内容多,服务内容少,有的甚至没有服务内容。“有的行政立法的出发点,不是为某种社会关系提供解决机制,而是加以行政管制。大量的行政立法文本,可以发现千篇一律的标题都有‘管理’二字。”[10]这基本上是把政府立法当作谋求有效管理的手段。重管理、轻服务的政府立法理念以政府为中心,以权力为本位,强调“命令”与“服从”,从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限定了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方向与活动空间,剥夺了社会、企业和公民自由选择的权利与机会。政府成了社会的“主人”,高高在上地实施着对社会的管理,片面地强调公民一方的服从和对秩序的维护,容易窒息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生机与活力,使社会缺乏自主性和能动性,抑制公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最终会致使政府背离为公众服务的宗旨和目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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