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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立法的科学化探讨

政府立法的科学化探讨


刘权


【全文】
  
  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08年温家宝总理作的政府报告也指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强政府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因此,加强政府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必须坚持政府立法的科学化与民主化,增强政府立法的合法有效性,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碍于篇幅限制,本文只对政府立法的科学化作深入的分析探讨,至于政府立法的民主化问题,笔者将另外撰文论述。

  
  一、政府立法的科学化的内涵

  
  (一)政府立法的内涵

  
  政府立法是当今世界各国政府普遍具有的职能。在西方国家,对政府立法的称谓存在很大的差异,有的国家称之为行政机关的立法(legislation by administration bodies)、[1]次级立法(subordinate legislation),[2]也有的国家称之为准立法(quasi-legislation)、[3]委任立法(delegated legislation),[4]等等。在我国,政府立法,又称为行政立法,是指特定的行政立法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在立法形式上,我国的政府立法有三种形式: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其中,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为国务院,依据其制定的权力来源的不同,行政法规又可分为三种:职权性行政法规、一般授权性行政法规和特别授权性行政法规。职权性行政法规是国务院直接根据宪法和组织法赋予的职权而制定的;根据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中的条款授权而制定的法规为一般授权性行政法规;根据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以专门“决定”授权而制定的法规为特别授权性行政法规。部委规章是国务院各部门(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执行性规范文件。地方政府规章是省级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包括省会所在市的人民政府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执行性规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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