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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刑法的谦抑性

再谈刑法的谦抑性



——从贫困小伙“水葬”老母惹争议谈起

雷敏


【全文】
  
  因为无钱埋葬逝世的老母,在福建打工的寿县小伙王军(化名)将母亲遗体沉入水中“水葬”,福建警方以涉嫌“侮辱尸体罪”将他抓获并刑拘。福建《海峡都市报》对此进行了追踪报道,此事引发的民间声音持续不断,社会各界纷纷讨论,王军患病的母亲客死异乡,他“不得已”而选择了沉尸葬母。

  
  一、分歧意见

  
  贫困小伙王军无钱火化而将母亲沉尸河底“水葬”,其行为是否触犯刑法,还是仅仅伤害社会风化和传统伦理道德?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军的行为仅应受到道德谴责而不构成犯罪。“沉尸”的行为是“不孝、不敬”,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和传统伦理。这属于道德谴责的范畴,但并不等同于“侮辱”行为。况且,刑法中并没有明确“沉尸”行为为侮辱。虽说本案有一定的社会反响,王军的做法应受谴责,但他并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且,他也不会有再犯的可能,故不必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军“水葬”老母的行为已不仅仅是个道德问题,其实质上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侮辱尸体罪”。福建警方以涉嫌“侮辱尸体罪”将王军抓获并刑拘即缘于此。

  
  二、笔者分析

  
  在看到这条新闻时,笔者的第一反映是对赤贫的忧虑,继而是对生者的同情和对逝者的痛心,所幸在这些感性的背后,笔者还保存着对法律的理性回归,因为我还想到了刑法的谦抑与克制。但笔者对以上两种分歧意见都不敢苟同,理由如下:

  
  (一)刑法的谦抑性要求刑法必须保持克制

  
  谦抑,原为经济学用语,意为缩减或者压缩。刑法只有做到刚性与柔性统筹兼顾,才能够具有温暖的平和的威严,刑法的谦抑性也才得以体现。长期以来,对刑法的迷信一直是各种政治迷信中最根深蒂固的一种。刑罚如同一把双刃剑,用之不当则国家和个人两受其害。而基于对刑法功能二重性的认识,谦抑性则成为现代刑法追求的价值目标。刑法谦抑作为现代刑法的基本理念,是指刑法在调控权力的发动、调控范围的划定、调控方法的选择及刑法运行的各个环节所应当具有的谦卑、退让的品性。[1]易言之,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必须保持必要的克制,解决社会问题或矛盾不能动辄适用刑法,而应优先考虑其他解决问题的方式或补救路径。福建警方以涉嫌“侮辱尸体罪”对王军刑事拘留,首先是因为对刑法“侮辱尸体罪”的理解不够深入而导致机械适用法条,其次也反映了我国依然存在着对刑法的迷信,最后也折射出刑法的谦抑理念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还十分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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