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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飙车夺命案”的法律解读

“杭州飙车夺命案”的法律解读


雷敏


【全文】
  
  案情简介

  
  2009年5月7日晚8时许,25岁的浙江大学毕业生、计算机硬件工程师谭卓由南向北行走在杭州文二西路的人行横道时,被一辆疾驰而来的红色三菱跑车撞死,留下了老无所依的父母,以及正准备跟他结婚的女友。由于这场车祸发生在市区,目击者众多,惨剧发生后,社会舆论反响强烈。这起原本并不复杂的交通肇事案件却逐渐演变成国人皆知的公共事件。肇事者胡斌的身份、撞人时跑车的速度、撞人后各方的表现,一时都成为社会舆论的焦点。

  
  意见分歧

  
  一个富家子开着改装过的三菱跑车,在杭州闹市区撞死了一个风华正茂的优秀青年。肇事者胡斌的行为是涉嫌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争议很大?对该案的准确定性,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种意见认为:胡斌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重大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严重后果的态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仁文指出:我国刑法历来强调主客观的统一,从客观上来讲,胡斌的飚车行为显然危害了公共安全,但是胡斌主观上并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他肯定不希望或放任撞死人这种结果的发生。理性地分析肇事者胡斌的心态,应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他认为自己的驾驶技术好、车也好,可以避免撞死人的事情发生。胡斌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主客观要件,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第二种意见认为:胡斌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胡斌的飚车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间接故意”,他放任了危害公共安全这一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已经超出了“交通肇事”的范畴;且在闹市飚车的行为太恶劣了,以交通肇事处理太轻。

  
  定性分析

  
  综观全案来看,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即杭州飚车夺命案对肇事者胡斌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理由如下:

  
  一、胡斌主观上不存在“间接故意”

  
  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在本案中显然不存在,目前争议最大的是胡斌对于危害公共安全是否持“放任” 的态度,即胡斌主观上是否存在“间接故意”?而所谓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明祥教授也认为,说胡斌对危害公共安全持“放任”态度没有根据。尽管超速行使就有可能造成撞死人撞伤人的后果,行为人对此往往有明确的认识,但一般都不会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为行为人对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将会给自己带来麻烦并有可能要进监狱也是有认识的,理智的人不会轻易作出这种选择。就本案而言,肇事者胡斌没有喝酒,因此可以肯定地说胡斌当时的意识是清晰的,是能够作出一个理性人所应有的判断的,而任何一个理性人都不会作出这种“无厘头”的选择,因此说胡斌对危害公共安全持有“放任”的主观故意,于法不符,于常理亦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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