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我们真的需要法治吗?

  
  为了说明另外一个疑虑。像我上面所讲,将现在的法律换成其他的东西,现在看来这代价太大、也不可能。历史的枷锁,我们无法抹去,只有加以继承并深化发展。然而,今天探讨法律、法治的作用时,我们已经毫不犹豫地会这样认为我们离不开法律、需要法律作为最重要的控制方式治理社会。虽然可能这不是最根本有效的,但却是公认的切实可行的。但如果我们现在在一个根本没有法律、也根本谈不上法治的社会或者国家里,然后在内心思考,我们会了解其实在我们心灵深处,法治只是一种外来的东西,时代的东西,就算消失了,只要还有其他东西在很好地作用着,我们照样吃饭、地球照样转动着。

  
  然后从先哲们的思想可以看出,法治更多地只是作为调控社会生活的方式,本质上,只是被某些人利用的更好的工具。汉密尔顿的名言“因为人性是邪恶的,所以法治是必须的;因为人性是善良的,所以法治是可行的。”从根本上,可以看出法治是作为一种抑制、打击邪恶,保护善良的行为准则产生并发展起来。之所以会存在,更多地是因为人性的不纯、人性的邪恶,从而需要从社会保护的角度去维护一种和谐的秩序、维持人们之间的正常生活。如果按照这样的逻辑,人们此刻内心的需求,是除了自律以外的另外一种更有强制力、打击力和保护力的他律。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在这会人们共同愿意的前提下,法律以外的第三种他律,是不是也可以呢?可以看出,这种他律,包括法治,是不是人们心中不希望出现的,因为一旦出现,每个人都多了一种遭受自己选择方式压迫的可能性。尽管如此,为了避免一种可能的来自自私的伤害和获得一种受保护的可能性,因而在平衡之后,我们选择了他律。法治作为他律的一种,在心灵深处,从根本上讲,不是一种必须和唯一的观念。既然这样,没有内心信仰的法治随时可能并可以被另外一种行为模式准则所代替。那么在排除既定的历史的情况下,我们不一定首先选择法治,不一定需要法治。同样,从人性的角度理解,人们肯定不会喜欢可能制裁自己行为的模式,更多地只是为了防止别人打击而不得已让度自己的某些自由换取某种可能的安全或者需要。所有人让度的这些自由组成了我们的公共规则,我们可以形成法律,进而实现法治;我们也可以形成政策,进而达到政治或者所谓的人治。只是在让度自由的时候,先贤们或者掌握政权的既得利益者选择了更自私聪明的方法,选择一种既利于他们治理,又能够更好地麻木人们的方式。也许,正是这个时候,法治运量而生。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