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财政部作为该案的监管部门本不应存在争议。事实上该案在一审中也是如是判决。但财政部仍以同样的理由提出上诉,虽然该案至今已二年有余仍未审结,但其中缘由显然已非法律问题所及了。
中国政府采购第一案之所以会出现如此之情形,与二法的冲突不无关系。如果法律规定更为明确、周全,或许该案也不至于久拖不决,而在其他类似案件中也可以省却诸多社会资源。
回过头再看《意见》关于招标投标规则统一的规定,其一是要求推动颁布《招标投法实施条例》以增强
招标投标法的可操作性;二是要求以
招标投标法为依据,开展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清理工作,对与
招标投标法不一致的招标投标有关规定进行修订或废止。其立意显而易见,无可厚非,相信对招标投标相关工作也有积极推动作用。
但我们也不能不注意到,《意见》仅仅考虑消除招标投标现有规定与
招标投标法的不一致,并在此基础上出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这些都只是立足于
招标投标法框架下解决问题,并未涉及也不可能涉及与
政府采购法相冲突时如何处理的问题,更别说学习国际先进经验,将招标投标完全纳入政府采购框架。
因此,《意见》的出台显然仍不能消除
招标投标法与
政府采购法二者之间的冲突,从而恐难从根本扭转工程建设监管之现状。
毕竟以上两个实施条例都只是行政法规,于
招标投标法与
政府采购法而言,均为下位法,而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两个实施条例不可能改变
招标投标法与
政府采购法的冲突。即使在规定上有所改变,这种改变也不具法律约束力,徒增法律适用混乱局面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