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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宗移送制度改革之反思

  

  最后,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并非可以由立法者在某一个时间点上自由选择的对象,而是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换言之,每一种模式的基本制度逻辑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由历史形成,由人去发现的对象,而在短时间内的人为“建构”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应当摒弃那种“主义先行”、照猫画虎的简单思维方式,转而去寻找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真正的问题所在,再进一步思考切合实际的解决方案。只有这样,才可以避免重蹈类似于卷宗移送制度改革之类的覆辙。


【作者简介】
孙远,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注释】Thomas J.Gardner,Terry Anderson:Criminal Evidence Principles and Cases,West Publishing Company,1995,p19
所谓“澄清义务”实为调查原则的内涵之一,即“法律课以法院调查、搜集一切对于形成心证,用以作为裁判基础有重要性之事实及证据方法。”参见吴祚丞、许辰舟:《刑事证据法则理论体系与实务之研究》,(台湾)“司法院”,2003年,第25—26页。
根据该条规定,“主要证据”包括:(一)起诉书中涉及的各证据种类中的主要证据;(二)多个同种类证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的;(三)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正当防卫的证据。
这种对立两极模式尽管是对抗式诉讼的一个基本特征,但其弊端也引起了英美法系学者长久以来的反思。许多学者都承认,并非所有案件中的争端都可以纳入这种对立两极的模式之中。有关这一问题的研究可参见(美)罗纳德·J·艾伦、理查德·B·库恩斯、埃莉诺·斯威夫特:《证据法》,张保生等译,2006年,高等教育出版社,第134页。
Mirjan R.Dama·ka:The Uncertain Fate of Evidentiary Transplants:Anglo—American and Continental Experiments,45 Am.J.Comp.L.839.1997.
【参考文献】{1}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德)克劳思·罗科信:《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3}(英)詹妮·麦克埃文:《现代证据法与对抗式程序》,蔡巍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4}林钰雄:《严格证明与刑事证据》,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2年版。
{5}黄东熊:《刑事诉讼法论》,三民书局1987年版。
{6}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7}王兆鹏:《美国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8}林钰雄:《刑事诉讼法》(上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9}林钰雄:《刑事诉讼法》(下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10}孙远:“论检察官审判阶段强制取证权的废除”,载《烟台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
{11}郝银钟:“‘撤回起诉’现象应予废止——兼谈司法解释越权无效原则”,载《法制日报》2006年9月28日。
{12}林万生:《刑事诉讼举证责任之研究》,(台湾)“司法院”秘书处1997年版。
{13}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4}(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5}张泽涛:“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50条亟需完善”,载《法商研究》2001年第1期。
{16}(意)皮罗·克拉玛德雷:《程序与民主》,翟小波、刘刚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17}汪建成:“刑事诉讼法再修订过程中面临的几个选择”,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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