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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宗移送制度改革之反思

  

  综上所述,司法实践中对卷宗移送制度改革的规避措施,恰恰反映出我国刑事诉讼程序问题的症结。那就是由于辩方权利的弱小,以及直接审理原则的缺失,才使得控方在审判过程中一方独大,从而造就法院先定后审、庭审流于形式等诸多弊端。因此,根本的解决之道应当是强化辩方权利以及确立直接审理原则,而所谓卷宗移送之改革则只是一种隔靴搔痒的表面文章。


  

  五、结语


  

  本文从四个方面对实施已逾十年之久的部分移送制度进行了一番反思。总体认为,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发展完善来看,确立这一制度是一次失败的尝试,不仅没有达到预期目的,反而引发出更多问题。但是,从理论研究角度看,此次改革又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它对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以及今后的立法改革都提供了许多重要启示。在此笔者提出自己的一些想法,作为全文结语。


  

  如前所述,刑事诉讼程序是由一系列环环相扣之诉讼阶段组成的有机整体,在设立与修改某一具体制度的同时,务必要考虑与其他制度的协调问题。尽管各国法律正在体现出一种彼此借鉴与融合的趋势,但正如日本学者谷口安平所言:“诉讼程序却是离达成统一最为遥远的领域。”{14}(P.399)之所以如此,程序法的系统化特点似乎是一个重要原因。该特点使得对诉讼程序某一环节的修补,都有可能连带影响到整体。因此,程序法的移植可以说是一项复杂性与危险性并存的工作。一国诉讼程序中某一具体制度所具有的功能,放在另一国家的诉讼程序中可能完全发挥不出来,甚至还会弄巧成拙。我国作为法治后进国家,刑事诉讼程序改革的主要灵感来源于西方各国,这固然是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但也正因如此,在借鉴他国经验之时,就更是不得不对制度的系统化予以通盘考量。


  

  所谓通盘考量,无非是要探寻自成系统的一整套制度背后的基本原理,本文将其称为制度的基本逻辑。应当看到,当今世界两大法系的刑事诉讼程序均有一些对方不具备的优势,同时也存在一些根深蒂固的缺陷,但之所以在很多环节上双方仍无法取长补短,主要原因即在于制度逻辑所造成的“作茧自缚”的效果。


  

  卷宗移送制度改革出台之后,学界普遍将其视为我国刑事诉讼程序转向当事人主义的一个重要表现。有学者进一步认为,起诉状一本主义是对抗制诉讼的“基石”,因此,下一步应当将改革推向深入,建立更为彻底的起诉状一本主义,以符合对抗制诉讼的要求{15}。但笔者的看法与此恰恰相反。


  

  首先,卷宗移送仅仅是刑事诉讼程序诸多环节中的一个,该环节如何安排方为妥当,端赖整个程序的制度逻辑而定。无论是起诉状一本主义之于对抗制,还是全案移送之于职权主义,都谈不上“基石”二字。即使我国确立了起诉状一本主义,与真正对抗制诉讼之间的距离依然不可以道里计,且不说,这种单一制度的移植,还会因其与旧有的制度框架格格不入,而造成更大的弊端。


  

  其次,有学者指出:“法律程序,无论民事还是刑事,都只是为获得正义而设置的权威方法。”{16}(P.1)这样看来,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究其实质,均是一种程序设置的方法,而非最终目的,在这个意义上,称之为“主义”实在有些名不副实。这两种方法无非都是为实现正义之目的而设。近年来,我国法律界对于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表现出一种近乎于狂热的追捧,似乎若非如此便不足以实现刑事诉讼的现代化。实际上这是一种不必要的误解,它混淆了方法与目的之间的关系{17}。卷宗移送制度改革便可以说是建立在这一误解之上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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