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走出孤岛的比较法

  

  但是今天,关于比较法,我们身边的问题还不止是这些。近年来由于我们的法学教育中为了重视比较法而十分吁求强化比较法作为一个学科的独立性(这本来不是坏事情,说明存在一种重视比较法的意识),在法学教育中忽然出现一种寻求比较法教育在机构设置上也独立化的迹象,令人忧虑的危险因此悄悄降临。当对比较法的学科独立作出强调,且因此要在法学教育机构设置中力行分立,推动一种可谓之比较法教育分离主义趋势,那么比较法丧失其本体意义的危险就进一步成为现实了。因为,这种比较法的分离教育是一种置比较法于孤岛的做法。将比较法教育刻意分离于普通法律学院教育之外,意味着比较法不再打算扮演作为法律学习本体方法的应有角色,而是打算遁居于自我体验的孤岛,这就像鲁滨逊在孤岛,与世隔绝,不仅自身无法对世界形成影响,其自身作为社会人的意义也因此失去。总之,尊重比较法最佳的方式,应该是将比较法彻底融人一般的法学教育中而不是分离开来,应该是将比较法作为学习法律、思考法律甚至建设法律的本体方法。


  

  我们不妨重温一下经常提到的所谓比较法教育之楷模东吴法学院,因为对它的误解并不算少。晚清以来的中国,经过法律变革,导致了关于新式法学教育的迫切发展,从开设“法政”科目的学堂,到建立近代意义的法学院,风起云涌。然而堪称近代法律教育楷模的,只有少数的几家,查尔斯·兰金(CharlesRankin)在东吴大学于1915年创建的东吴法学院,又称“中华比较法律学院”(Comparative law School of China),就是其中的典范。


  

  这所法学院成功的秘诀,在于它推进了一种比较法教学。然而不能望文生义,以为东吴法学院推行的比较法教学致力的是一种比较法分离式的教育。东吴法学院冠以比较法学院之名,行的并非是孤立比较法教育之道,而是将比较法视为法学教育的本体方法论,它推进的不是分离的比较法,而是将比较法植人普通法学教育。


  

  研究显示,东吴法学院创办之时,当时的中国既没有颁布其主要的法典,也未充分地建立起新型的法律制度,而中国法学院又面临三个主要问题:学术水准极其低劣、欠缺司法职业道德、为法律学生提供一种适当教育存在困难。为此,东吴法学院采取的解决办法是为学生提供一种“适应这个国家需要的法律教育”,“使学生充分掌握世界主要法律体系的基本原理,以培养可为中国法学创新作出贡献的学生为阂旨”,即讲授比较法,学生们选修大陆法、英美法和中国法的课程,在学习这三种法系之中基本的法律领域的同时,他们会自觉地对这些法律作出各种比较,从而形成中国的创新法学。当时东吴法律教育家孙晓楼就说,东吴取用比较法教学的最终目的,在于改善中国法,而不是简单地为外国法而研究外国法。根据资料披露,最初,东吴法学院讲授的中国法极为有限,但随着现实法律成果增加,中国法课程日益丰富起来,到1926年,除保留大部分普通法和比较法课目外,学生们至少要修习中国的家庭法、刑法、诉讼法、民商法这类基本课目,而到了20年代后期,中国主要法典纷纷制定,更是进一步扭转了教学方法和课程内容(以上参见,艾莉森·W·康纳:《培养中国的近代法律家:东吴大学法学院》)。可见,以东吴法学院为代表的中国近代法学教育推进比较法教学,是在西法东渐的特殊时期,恰如其分地在中国当时发现并发掘比较法教育在全面法学教育中的本体价值。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