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亲属、继承编中,也存在着某些非典型之债。例如,亲属间的扶养请求权。依我国《婚姻法》规定,亲属间的扶养请求权包括:(1)配偶之间的扶养请求权(第20条),(2)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请求权(第21条),(3)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请求权(第28条),(4)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请求权(第29条)。上述亲属间的扶养义务,具有债的属性,但该义务依法律规定而发生,而非依合同而发生,不能归属于合同之债,当然也不属于侵权等典型之债,应属于非典型之债。此外,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离婚时的补偿和经济帮助请求权(第40条、第42条),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第46条);《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遗产酌给请求权、第16条规定的受遗赠人请求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给付受遗赠财物的权利等,也不能归入合同等典型之债,而应属于非典型之债。
(二)民事特别法中的非典型之债
民事特别法最为主要的是商事特别法。商事法上的债,大多属于典型之债。如《海商法》中的船舶租赁、海上运输和保险;《证券法》中的证券发行与交易,可归入合同之债;再如《海商法》中的船舶碰撞、船源海洋环境污染责任,《证券法》上的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欺诈客户等责任,原则上可归入侵权行为之债;《海商法》上的海难救助,性质上属于无因管理,[9]由此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则上可归类到无因管理之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