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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的法治路上?

  
  但是,这些只能表明:其还只是一种倾向和一种理论的可能性。因此,在苏力的理论中,仍然没有或者还没有为“民间法律元”的形成提供一种可以操作的技术。或许因为,他认为他还处在认清中国法治的“病象”阶段,还不能匆忙地为中国法治开“药方”,否则会“欲速则不达”。

  
  另外,根据前面的论证,在《送法下乡》一书中,其理论逻辑是一个“司法制度——法律人”的体系,对于这种体系表现出了更多的是保守性,即使在建设性方面,也只是帮助我们认识问题——只是有助于——而不是问题本身的解决。也就是说,苏力并没有解决我提出的问题,即如何形成“民间法律元”的问题。也可以说,其还只解决了一半的问题,但是其在提供了进一步地一些解决后一半问题的线索或者内在倾向,而且这种倾向还很强烈,虽然并没有直接说明。

  
  因此,我们可以说,苏力的法治道路理论就“搁”在法治路上了,即他还是只解决了一半问题(至少,从《送法下乡》与《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两书来看,是如此)——当然这一半的解决仍然有着前述重要的意义,即至少为中国法治的“病象”开出一部分单子来,还可以破除人们的一些关于法治的迷信等。

  
  但是,如果“民间法律元”的形成还不是制度性的,如果仍然处于这样一个阶段,即不可规模生产,也很难交流的或者说交流起来很不经济的司法知识和技术阶段,其维护的司法确定性[55]会受到下列两个因素的强烈影响:

  
  其中一个就是,中山大学教授刘星在《走进现实的法律生活——评《送法下乡》》一文所述的问题。其认为[56]:《送》展示的现实法律生活是一种这样的制度,即法官,在处理案件纠纷时,受到的各种制约是一系列的“微观制约”,而且其指向是单纬度的(即法官受到微观地方同质性的制约,受到社区的感情、民意的制约)[57];并且这些制约有一个前提,即《送》将法官看成了一个整体,好像所有的案件、纠纷都以独任制方式来确定法官,然后让其审理解决社会纠纷一样——这些制约和这一简化了的前提的确解释了基层司法的很多问题,使得法院的判决(好像)具有了“单一性[58]”(即能够给社区居民一个确定的预期,而不是流变的,不具有结果的多种可能性)特征。但是,一个案例[59]却揭示了《送》理论中的这个前提的不确定性,论证了该理论的有效性范围;在“微观斗争”中,该的理论就失效了。这种“微观斗争”很多,笔者将之概括为,包括法官内部的“斗争”以及法官作为权力者与作为社区居民的舆论的“斗争”;由于后一种情况很容易转变成前一种情况[60],所以在这里仅仅就法官内部的斗争进行阐述:

  
  在《送》之第二章“法院的审判职能与行政关系”中,经过论证认为,由于中国法院是一个社区,法院内部法官之间是一种上下级的行政官僚关系,而且最为主要是具有中国传统的行政官僚关系,而不是美国那种“为履行国家赋予的审判职能的审判制度和从规范上看应是保证和支持法院审判职能之实现而不可缺少的法院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比如说请示汇报制度[61]。并且,在该书的另外一章“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中论证了审判委员会对这种中国式的官僚政治上下级关系有了一种唯一的法律上的制度性制约,大大减弱了前面的那种关系[62]。我在原则上同意这一论述,在那里,法官之间的中国式官僚政治上下级关系被审判委员会的制约,是一种宏观的、制度的制约,还没有见到人的制约(即还没有将人的因素纳入考虑的制约),在这种意义上是可以成立的。而对于“法官内部斗争”的观点,我也同意,因为刘星教授已经将“人的因素”纳入到了苏力的“制度”中:在这里,法官判决之结果就有多种可能,而且无论在最后是哪一种结果,我们都无法批评;比如说,苏力在《自然法、家庭伦理和女权主义?——《安提戈涅》重新解读及其方法论意义》一文中,以普通中国人以及儒家思路的方式对其解读时的各种可能情况[63]——和法官判案的确不同,但是中国法官离专业化还很远,其日常思维方式和普通中国人还大致相同;同时也没有像美国法官那样深居简出,而是“随时随地和群众打成一片”;因此,对该例的使用不会对结论的做出有根本性影响。因此,公民的权利在这次被这样保护,下次不一定会出现同样的结果,也就是说,在苏力理论中,由于法官的技术和知识具有的流变性,其结果就具有了不确定性的特征,即对于真正有利于中国传统权利维护的惯例、习俗就不是一种制度性的保护。

  
  另外一个问题就是,科技发展对中国人的负面影响:

  
  中国在最近30年的时间能取得如此大的经济成就,除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决策、中国人的努力等外,可能最为主要的因素可能就是科学技术的运用,因为“技术变革因为能够提高生产能力和生活水平,通常很受欢迎,所以马上就会被采用……[64]”。人们的主要财富形式(在现在)不再仅仅表现为不动产,更多地表现为动产,而且其数额还远远超过不动产以及以前[65];但是,换一个角度来看,人们财富——无论是数量,还是形式——的急剧增加,同时也意味着他们发生纠纷、摩擦的可能性加剧了,摩擦的力度也急剧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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