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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院院长的素质与工作质量

  
  2、院长的资源配置权

  
  所谓院长的资源配置权,也就是院长依职权对本院所拥有的各种办公设备物资(办公用品如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等,还有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等)的支配调度权。在当今形势下,大多数法院的办公设备物资都不是充裕。如何将并不充裕的办公设备科学合理地加以分配,最大限度地为业务庭室的工作创造条件,以保证审判工作的高效运行,也是衡量院长素质的一个重要方面。多少年来,我国法院系统一直没有明确车辆配备标准。但在许多法院,尤其是在比较落后地区的中院和基层院,院长、副院长一般都有专车,与私家车没有什么区别,甚至比私家车用起来还要方便。庭室里的车虽然规定是办公用的,但实际上也都是庭长个人把着。到真正办案需要用车的时候往往不是没有汽油就是车有故障。许多法院办公用车辆非常紧张,但较好一点的车却不在业务庭室,除了院领导以外,办公室往往还占用着。在许多中院和基层法院,办公室的工作量应该说不是很大,但由于办公室主任与院长的个人关系一般都较亲密,所以好车就要被其占用。白天上班办公用,晚上下班会朋友用,休息日亲戚朋友全家用,钓鱼、野游,总之比私家车用着还方便。难怪在许多法院办公室主任位置炙手可热。不仅有限的办公资源没有得到正常利用,而且还造成很坏的影响。

  
  三、如何改善

  
  由于目前这种落后局面是长期形成的,所以要想改变它,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且目前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还需要做出适当调整。但是我们决不能以此理由而甘于现状。要想从根本上改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提高认识,更新观念。这是一句被各种机关公文用滥了的

  
  话,但用在这里笔者认为很贴切。即应首先从认识和观念上要有提高和转变。试想,一个没有一点法律背景,没有经过基本的法律学习和训练,不具备基本的法律思维的干部,近乎法盲,如何能够领导一个现代化的法院去正常工作?如何能够指挥调配一批职业化的法官?又如何能够谈得上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现代司法理念?

  
  2、改变目前的法院院长的任用程序,即必须在法院现有人员

  
  中产生,以保证院长人选的法律背景和法律素养,由上级法院推荐,由法院内部有关部门负责考核任用。至于说组织人事部门和人大的程序,笔者认为它们应该只是一个程序性的过程,在没有极特殊事由的情况下,党政机关和人大不得以其它理由阻挠通过。对于这一点恐怕还涉及到相关法律,如《宪法》、《法官法》和《法院组织法》的修改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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