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院长素质与效率公正的关系(意义)
由于我国目前(现阶段)法院工作现状,与法治发达国家的法院内部管理还存在较大距离,一个法院的院长所发挥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这个法院的工作质量(即公正与效率),尽管法院审理案件要严格依靠程序法来运作,但远远不能排除内部行政管理是否得当所带来的影响。院长的思维与管理方式甚至个人好恶都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影响着该法院的风气,如同事之间关系相处是否和谐(这里的风气主要是指每个工作人员对待本职工作的态度,部门之间包括后勤行政保障部门与业务庭室部门之间、业务庭室之间,同事之间包括普通工作人员与领导之间、中层部门负责人与主要领导之间的关系能否正常相处),学习气氛是否浓厚,个人对待审判工作的态度(即是否敬业)等。客观上会以他为中心形成一个特有的人工小气候。所以我们说,一个单位,一个部门,一把手的素质往往是决定一切的。院长的日常管理行为和决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人事安排(含启用人)和资源配置。
如果对各级法院院长素质重要性的认识不够,各级法院院长的素质得不到真正地改善和提高,司法改革将更加艰难,司法改革的目标甚至无法实现。这其中的理由很简单,改革方案无论制定的如何完美,它都必须通过各级法院去逐步贯彻落实。试想,让一个对法律没有信仰,没有认知,没有法律思维的法院院长去搞司法改革,其结果将会是什么样?效果肯定不会理想,很可能是照葫芦画瓢,走走过场,敷衍了事。我们谈法官职业化,谈司法改革,谈审判方式改革,谈公正与效率,谈法院工作现代化,而这一切的一切,都要从人抓起,从队伍建设抓起。笔者认为,如果不能够充分调动每一位现有法院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让他们最大程度地为审判工作心尽心尽力,为司法改革献计献策,为司法公正身体力行,那么,我们改革的路程将会走得倍加艰难且漫长,我们付出的代价将会是成倍的。而这一步要走好,使那些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得到重用,他们的才华得以施展,地位得以提高,进而达到提高效率实现公正的目标,除了我们要出台一系列正确的改革政策和措施外,尽快提高各级法院院长的素质也是一个极其重要的环节。用一句形象的比喻来说明一下,现阶段的法院内部管理工作,提高院长素质是个“纲”,而法院的整体工作水平的提高则是“目”,纲举才能目张。
(一)人事问题
由于历史上沿袭下来的“官本位”思想观念的影响和目前法院存在的现实情况,形成一种人人都想当“领导”的思想意识,“不想当将军的士兵不是好士兵”这句在社会上流传很广的话也成了不少法院工作人员尊崇的信条。许多人从进法院的那一天起就把将来努力的目标定位在庭长、院长上,并为之早日实现而努力。笔者认为,如果是说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努力钻研业务,勤奋工作,并具备了一定的管理能力,进而走上相应的领导岗位,本是无可非议的事。但是如果把实现上述目标作为人生追求的最大目标,为了实现这个目标而刻意去追求,甚至于不择手段,这恐怕就不可取了。不可否认的是,现阶段各级法院的人员中,确有为数不少的这种人。他们把法院当成官场,甚至有人把进入法院当成跳板,当成自己实现仕途目标的一个过程。这种人在法院工作怎么能勤勤勤恳恳,安于寂寞,刻苦钻研,公正司法呢?这部分人在平时的工作中,因自身能力和个人偏好的原因,大都工作在非审判业务庭室,如办公室、政治部等。还有一少部分工作在业务庭室。这些人大都出身干部家庭,近几年也有出身私营企业业主家庭的。总之,这部分人家庭环境比较优越。他们凭借各种社会关系调入法院,调入之前绝大多数没有法律背景,甚至不具备一个普通公民所应有的法律常识,而且进入法院后通过自身工作关系又建立了相当的社会关系,热衷于各种社会交际,时常出入各种社交娱乐场合,以结识有身份的党政要员和私营老板引以为荣,平时对本职工作采取敷衍态度,有的甚至长期以各种借口不上班工作,笔者把这部分人称作浮躁派或投机派;还有另外一部分长期工作在审判一线,踏踏实实,默默无闻,认真钻研,忘我工作,不计较个人得失,以敬业为人生准则,工作态度沉稳,并严格要求自己,勇于负责,他们是各级法院的中坚力量。笔者把这部分人称作实干派或实力派。还有还很大一部分人属于中间派,这部分人平时工作较努力,作风较扎实,处世灵活,遇事习惯观望,善于审时度势,善于处理协调各种关系,对于发生在社会上和身边的各种不合理的现象能够容忍,并在一定程度上去迎合。笔者在这里把法院的三部分人分成所谓的“派”,只是一时没有合适的词汇,姑且用之,并无其它含义。以上分析应该说主要是笔者近年来所能了解到的部分中级和基层法院的真实情况,对于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由于笔者了解情况有限,不在本文论述范围之内。但中级和基层法院在我国到底有多少个,笔者不清楚,但可以肯定是一个不小的数字。而且基层法院每年要审理大量案件,直接和最广大的民众接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