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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院院长的素质与工作质量

论法院院长的素质与工作质量


周长铸


【摘要】法院院长的素质要求与提高,它只是当前司法改革当中所面临的诸多问题中的一个。司法改革是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它不仅是法院内部的事,而且还是当前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当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涉及到法院内部的方方面面,而且还涉及到当前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
【关键词】法院院长;素质;法院工作;意义
【全文】
  
  许多年来,社会各界一直有这样一种说法:一个单位的一把手可以不懂业务,可以是外行,只要对外善于协调关系,对内会安排部署工作,会安排人事管理,认为有关业务方面的事务让分管副职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去安排就可以了,这就是合格的领导。而且这种观念在我国的法院系统也存在并主导了许多年。笔者认为,在我国的改革开放初期,由于青黄不接,人才稀缺,又正值各行各业百废待兴,拨乱反正,逐渐从混乱无序向规范有序的变革当中,这种观念在当时也许还说得过去,但在经历了改革开放二十多年后的今天,显然已经是过时了。令人遗撼得是在当今社会,仍有为数不少的一部分人,尤其是一些有人事管理决策权的人士,对这种过时的观念抱着不放。其后果是造成某些单位和部门的工作进展滞后,效率低下,矛盾重重,给国家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带来不必要的损失。笔者将就此问题谈一下这方面的看法。

  
  一、各级法院院长的素质现状

  
  勿庸讳言,我国各级法院院长的整体素质(本文所指法院院长主要是各地中级和基层法院的院长)还远远不能适应当前司法改革的要求。当然,司法改革要求全国各级法院的全体工作人员,包括法官、书记员,司法警察和后勤事务保障人员都是参与的主体。但由于各级法院的院长所处位置的重要性,院长的综合素质对当前的司法改革以及未来法院内部的科学管理和合理运作,更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从当前来看,经济发达地区的素质高于落后地区,东部地区高于西部地区;审级高的法院高于审级低的法院,专门法院高于普通法院。但这只是一个宏观的评估,不排除某些个别地区的特殊情况。法院内部虽然有严格的办案程序,区别于其它行政机关,但目前内部的行政管理却与党政机关大同小异。由于法院审判工作的特殊性,作为院长首先是法官,而且在法官职级上一般高于其它法官。但我们目前的普遍做法是把法院的干部当作普通党政机关干部同样对待,互相之间交流使用。我们不否认各级党政机关干部的能力和素质,但笔者认为由于法院的业务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把一个从来没有经历过正规的法律教育,没有从事过法律工作,即没有任何法律背景的人调入法院从事审判管理工作,而且他同时还成为了该法院的首席法官,这无论是在逻辑上还是对于他本人来说都是一件很牵强的事情。我们现在讲法官职业化,这在目前已经成为了不争的共识。什么叫法官职业化,笔者认为首先必须具备法律知识、法律素养和法律思维,这其中最重要的是法律思维。而法律素养的形成绝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够完成的事,它需要长期的、循序渐进的培养与训练方能养成。目前有不少法院的院长,热衷于地方和法院系统内部搞的各种评比活动,追求所谓的各种“荣誉”。有些规模不大的小法院也搞起了荣誉室,挂满了各种锦旗、奖状,并陶醉其中。但只要仔细端详就会发现,很少有与审判工作有直接联系的。而有些法院对与其工作息息相关的新颁布施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置若罔闻,表现麻木。以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月12月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为例,该司法解释已于2002年4月1日施行,但一年之后的有些法院,在案件主审人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提及举证期限和举证责任分配时,却多次遭到其它审判委员会成员的讥笑。因为他们认为,谁主张谁举证,至于举证的时间长短并不主要。对于这样一部应该被法官奉为圭臬的司法解释,在许多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却没有组织学习过。如此司法怎么能适应公正与效率的要求?法院院长他同时担当着两种角色,既是行政首长,又是首席法官,行使两种权力,即司法行政权和司法审判权。现代化的法院应由职业化的法官队伍组成,而作为每一支法官队伍的排头兵的各级法院的院长,更应该首先是专业过关。对我们现在各级法院院长的成长背景,笔者也做了一些了解,五十岁以上的有许多是六、七十年代的老知青,四十岁以上的有许多是军转干部,较少的三十岁以上的才有了法律专业的人。当然这个评估只是一个大致的,不排除许多个别情况。《走向权力的时代》一书曾披露了一位中级法院院长对法官素质偏低的抱怨:“在我国,……没有经过政法部门锻炼、没有办过案子、没有读过法律专业的人,(学历)包括初中,小学当然太低了,这样的人,可以到法院当院长。当院长之前或之后,送到高级法院培训中心,培训一至三个月,取得合格证,就可以当法官了。”这一抱怨或许有夸张的色彩,但某些数字仍反映该抱怨并非子虚乌有。[①]笔者不是说这些人都不称职,而是应该说这些人确实为我们国家的法院审判工作做出了突出贡献,他们把一生中最成熟、最年富力强、最宝贵的年华献给了我们国家的司法工作。法院工作我们能有今天的局面,与他们的努力与奉献是分不开的。笔者要说的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各项事业的不断进步,人们对依法治国理念的认同,以及政治和经济生活逐步融入国际大环境的形势,法院的司法改革工作也逐步地提到了工作日程上来。社会对司法审判工作在国家事务中所起的作用逐渐认同,国家对法院工作的要求也相应地越来越高。在这种形势下,各级法院院长的素质问题就不可避免地摆在了我们的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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