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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中国金融反垄断制度 护航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二)金融反垄断制度建设备受关注

  
  长远来看,迅速完善符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对接的金融反垄断制度,有助于规范金融竞争行为,遏制金融垄断,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推动经济理性增长,势必成为包括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在内的国家金融战略须尽快突破的制度瓶颈。近两年来,我国金融反垄断制度在全国人大代表杨小平先生的倡导下已引起最高立法机构前所未有的重视。在2008年3月召开的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上,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首次由杨小平代表提出,尽管该建议未直接触及金融反垄断制度,但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障往往需要通过破除金融垄断形成的信息不对称以最终强化金融业有序竞争来实现。美国总统奥巴马2009年5月22日签署了标志着美国进入“信用卡新纪元”的《信用卡履职、责任和公开法》,该法案旨在通过禁止信用卡发卡机构对持卡人实施滥用优势地位行为,强化信用卡产业信息披露机制,最终实现对金融消费者的有效保护。2009年3月,以反思金融危机为突破口,进而完善以金融反垄断制度为核心的金融竞争性监管建议由杨小平代表提交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与此同时,他以打破信贷市场银行垄断来促进有效竞争为初衷的《放贷人条例》建议现已进入立法落实阶段,并有望于年内出台。

  
  (三)现行金融反垄断制度的不足与发展前瞻

  
  如今,随着建设中国市场经济体制战略的不断深化,加强金融反垄断制度建设的呼声日趋高涨。尽管我国反垄断制度体系已基本形成,但金融反垄断制度还需不断探索,现实中仍存在不少制度缺失。一方面,依据现有制度安排,我国主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及商务部分别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尚未在制度上将金融垄断作为规制特例,此模式虽可有效维护市场竞争,然而,却易导致对瞬息万变的金融市场竞争的保障过于滞后,进而致使金融竞争应蕴含的价值功能难以完全发挥。另一方面,从金融监管布局来看,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仍采取以分业监管为价值取向的“一行三会”制,但四大监管机构的法定职责未能完全覆盖金融反垄断制度的应有内涵,既便部分法定职责蕴含了维护金融竞争理念,也主要是以规制金融市场不正当竞争和金融市场准入为出发点,未能对紧迫的金融机构集中、金融机构达成垄断协议和金融机构滥用支配地位进行必要的规范。值得庆幸的是,2008年7月10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增加了中国人民银行参与评估重大金融并购活动对国家金融安全的影响并提出政策建议,以及负责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规则和交叉性金融业务的标准、规范,负责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监测的两项职能。此两大职能的核心,一则是审查并购,二则为监控金融控股公司。前者一直以来是金融反垄断制度监控的天然目标,后者由于会诱发非正当关联交易,尤其会导致日益密切的产融结合进而潜在地破坏市场竞争秩序,遂成为金融反垄断制度防范的必然之物。虽然该《通知》没能从立法层面具体明确中国人民银行承担金融反垄断监管职能,但它的出台恰逢金融危机之时,预示着立法部门在不远的将来会对作为我国央行履职标尺的《中国人民银行法》进行金融反垄断制度层面的修订,更预示着金融反垄断制度已成为未来中国金融制度改革的新方向。鉴于金融反垄断涉及面广、制度设计非常复杂,建立起既符合现代反垄断制度要求又契合金融业发展实际的金融反垄断制度可能还需要很长一段时间,而出台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相配套的金融反垄断制度规范又异常紧迫,立法部门可考虑出台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适用的金融反垄断地方法规,尤其是与金融业集中相配套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此举,不但能改善上海金融市场竞争环境以最大限度地吸引国内外金融资源,而且能为最终确立符合我国实际的金融反垄断制度积累宝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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