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丽案之刍见
葛晓冬
【全文】
细究轰动一时的梁丽案,确有许霆案的一点影子,无怪乎世称梁丽为女许霆了。
这两个案子在坊间都有一个共同的认识:无论他(她)有没有犯罪,有没有触犯
刑法,总之,就常理推断,如此的一个行为,不应被处以极刑(无期徒刑)。如果处以极刑了,那便是法律的不是!其实民众的思想并不那么专业和复杂,人们只是想获得一种实质的公平,他们并不在乎法律是否上纲上线。在一般人看来,许霆使用自己的信用卡,利用了ATM的偶发机器故障,得到了数额较大的现金;梁丽在打扫机场工作中,拾回了一箱价值300万的黄金。就这些基本事实来看,远没有触及到民众的反感和厌恶的神经,甚至并不认为其行为为违法行为。这些,是完全情理之中的。
然而,从法律的视角去审视,我们既不能像于丹那样把论语简单得完全变了味,也不能深究得走到了牛角尖里。事实上,就梁丽案而言,最基本的罪与非罪在法学界就存在了分歧。而认为有罪的,在此罪与彼罪问题上,仍然小有歧义,但大都认定为盗窃罪。
这里需要做一点商榷。案发当时的情景是:在一个垃圾桶边,有两个女人在打电话,她们的身边的行李推车上放这一个小纸箱。不过多久,两个女人就离开了。这个纸箱依然放在垃圾桶边的那个位置。这是才被负责机场卫生的梁丽捡了回去。相比许霆案而言,这个行为更为“善意”。许霆当时是明知自己能够去拥有那打把的金钱,难敌诱惑,奋然迈出了盗窃的这一步。而梁丽此时甚至不知道纸箱中是什么,更错误的以为这是一包别人已经丢弃的垃圾(毕竟就在垃圾桶边)。身为一名机场的保洁人员,她捡了走,自然是情理之中。显然,在对这一物品的取得上,梁丽的手段是合法的,而这一结论,也就可能推翻了盗窃罪的定罪。因为盗窃罪所谓“秘密窃取”的本质就是通过非法的手段获得了属于他人的物品。然后如若按另家之言定为侵占罪,却又不符合侵占罪所谓“拒不退还”。鉴于罪刑法定的原则,显然没有适合的罪名加以处之,又根据疑罪从无的
刑法原则,梁丽应当无罪。
众家在遗忘物与遗失物等问题上徘徊,这些问题都是基于对犯罪起始点的认同:从捡拾那个纸箱开始,违法行为即开始发生。余以为,这一点就恰好导致了我们陷入了罪与非罪的泥沼。从宏观来看,梁丽大致经过了这样一些主要动作:捡拾——拿回机场厕所边的一个小房间——被同事打开后瓜分了少许黄金——做真假鉴定——拿回家中——案发。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应当注意到,在合理的捡拾了这个纸箱后,假设梁丽上交到了失物招领处,那是善莫大焉,不仅可以给物主一个警示,更可以防止万一真有盗窃居心的人,在梁丽之后实施盗窃。而梁丽把这个纸箱放到了一个小房间,原因是因为她个人在未打开纸箱前,根据其份量较重的特点来看,判断是一个可能不能带上飞机而被人遗弃的电瓶,这对在机场工作多年的保洁员来说,是个符合实际的判断。因此捡拾欲为己所用,这甚至不存在什么道德问题,更无涉犯罪与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