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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的刑事上诉制度研究(上)

  

  上诉法院对上诉及其附带的其它申请以开庭方式进行审理时,上诉人有权参加。但是,如果上诉人在押,要参加对附带申请的审理以及仅仅涉及法律问题的上诉的审理,事先必须经过一名法官的许可。


  

  英国上诉法院对不服刑事法院定罪或判刑的审理采行“事后审查制”,原则上不接受新证据,而仅仅审阅上诉过程中提交的材料,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如果是不服定罪而提出上诉的,控诉律师也应出庭陈述意见。但是,根据《1968年刑事上诉法》第23条,上诉法院享有接受新证据的裁量权。上诉法院在决定是否接收新证据时,应当特别考虑下列因素:(1)该证据显得可信;(2)该证据可能提供支持上诉的理由;(3)该证据在原审中也是可采的;并且(4)对原审中没有提供该证据有合理的解释。不过,这些因素并不是上诉法院接收新证据时必须满足的条件,而只是上诉法院在行使裁量权时应当考虑的因素。根据刑事司法皇家委员会1993年的报告,在1992年的102件成功推翻刑事法院定罪的上诉案件中,只有4件是上诉法院因为新证据而裁定支持上诉的。上诉法院之所以对接受新证据设定如此严格的限制,通常解释的理由是:事实的裁判者是陪审团,而不是上诉法院,因此所有相关的证据都应当提供给陪审团,以便陪审团做出准确的裁决。只有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由于上诉人希望提交的证据非常例外地有说服力,上诉法院才会出于司法利益的需要,听取该证据。


  

  上诉法院1976年判决的“拉提摩谋杀案”[9]就是一例。拉提摩与另外两名同伙因谋杀被定罪,控诉方的证据主要是被告人的口供,其中被告人承认勒死了被害人,并把尸体留在被害人的房子里,然后放火烧房子,企图毁灭谋杀罪的证据。根据被告人的交代,放火烧房子是在谋杀之后立即进行的。上诉法院接受了医学证据和科学证据,这些证据表明,放火与谋杀之间至少间隔了三个小时。这就对被告人口供的可靠性提出了疑问,因为真正的谋杀者应当会知道谋杀之后并没有立即放火,而且,既然被告人已经决定供认,他没有理由在时间上撒谎。上诉法院据此撤销了对被告人的定罪。按道理,这些证据本来应当在初审时提交给陪审团审理,由于它们与被告人的上诉理由密切相关,而且很有说服力,所以上诉法院接受了它们。


  

  另外,根据《1995年刑事上诉法》而增加的《1968年刑事上诉法》第23条A的规定,上诉法院在审理不服定罪的上诉案件过程中,可以指令“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对任何事项进行调查并报告调查结果,如果(1)该事项是相关的,并且应当在案件裁判之前解决;(2)调查结果很可能使法院能够解决该事项;并且(3)未经调查无法解决该事项。指令的副本应当送达上诉人和答辩人;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向上诉法院书面报告调查结果之后,上诉法院应当通知上诉人和答辩人,并将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的报告书连同报告附具的任何陈述书、意见书送达上诉人和答辩人。


  

  4.对上诉的裁判


  

  (1)对不服定罪上诉的裁判


  

  在《1995年刑事上诉法》实施之前,上诉法院必须考虑定罪是否安全或者令人不满意;初审法官是否在法律问题上做出了错误的裁定;或者审判过程中是否有重大违规的情形。如果有上述情形之一,上诉法院然后才进一步决定是否确实出现了“正义流产”。《1995年刑事上诉法》第2条对《1968年刑事上诉法》第2条进行了修改,简化了上诉法院对不服定罪的上诉的裁判标准。新的规定是:上诉法院“如果认为定罪是不安全的,应当支持上诉;在所有其它情况下,应当驳回上诉。”对仅仅针对定罪的上诉案件中,上诉法院没有权力干预刑事法院对上诉人的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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