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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的刑事上诉制度研究(上)

  

  除谋杀罪以外,经过陪审团审判后被宣告有罪的被告人可以单独就刑事法院的判刑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3]。对因谋杀罪而宣告有罪的被告人,英国法律规定必须判处无期徒刑,所以不允许被告人单独就判刑提出上诉。在治安法院被简易定罪后移送刑事法院判刑的人,可以在下列情形之下针对判刑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1)他因该项犯罪被判处6个月以上的监禁或者未成年人管教所羁押的;(2)对该项犯罪的判刑超过了治安法院的判刑权限的;(3)刑事法院因为该项犯罪而吊销其驾驶资格,建议把他驱逐出境,或者建议撤销缓刑、执行实刑的。但是,如果刑事法院判处的刑罚比治安法院可能判处的最重刑罚还要轻,则不允许被告人向上诉法院上诉。


  

  根据《1968年刑事上诉法》第11条的规定,对刑事法院判刑的上诉,也必须经过刑事法院法官书面证明适于上诉或者上诉法院许可。刑事法院法官书面证明案件适于上诉的权力是1982年授予的,它是当年通过的《刑事审判法》对《刑事上诉法》加以修改的结果。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法院法官很少会行使此项权力,因为如果他出具这种证明,也就意味着自己刚刚宣告的刑罚过重,那他本来就不应当这样判。其结果是,几乎所有寻求减轻判刑的上诉,都得经过上诉法院许可。获得此项许可的程序与获得对不服定罪的上诉的许可程序相同。


  

  根据英国大法官部2001年度司法统计报告,在2001年,英国上诉法院法官受理不服刑事法院定罪的上诉申请累计1943件,审结1583件,其中许可438件,不到审结数的28%;被拒绝许可的1145件中,有422人向合议庭重新申请,获准150件,重新申请的成功率为35.6%;二者相加,在不服刑事法院定罪的全部上诉申请中,最终获得许可的只有37%。同年,上诉法院法官受理不服刑事法院判刑的上诉申请累计5497件,审结5026件,其中许可1551件,不到审结数的30%;被拒绝许可的3475件中,有759人向合议庭重新申请,获准240件,重新申请的成功率为31.6%;二者相加,在不服刑事法院判刑的全部上诉申请中,最终获得许可的只有35.6%[4]。换言之,无论是不服定罪还是不服判刑而申请上诉,接近2/3的申请在审查许可阶段就被上诉法院基于裁量权驳回了,根本未能进入实体审理。


  

  英国被告人提出上诉不仅要经过许可或者由刑事法院法官出具书面证明,而且还要受到其它因素的限制。《1968年刑事上诉法》第29条第1款规定:“除非上诉法院另有不同的决定,否则,上诉人在上诉法院就其上诉做出决定期间被关押的时间,应当视为他当时被判处的刑期的一部分。”根据上诉法院的判例[5],如果上诉缺乏正当理由,上诉人不要指望这段时间被计入刑期。因此,不服定罪而提出上诉的人,如果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仅上诉会被驳回,而且他在二审期间被关押的时间还可能被根据上诉法院的指示不计入刑期,实际上等于被多关押了几个月的时间。这是对准备上诉的被告人的一种严重“威胁”,使得他们不敢轻易提出上诉。英国法对上诉进行的多重限制,对于减轻上诉法院的工作量、保证上诉质量当然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是,从为被告人提供适当的救济机会来说,接受陪审团裁判的被告人是否还享有上诉的“权利”,实际上是有疑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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