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国内现实需要的推动下和欧洲人权法院判例法的影响下,英国对刑事司法制度进行了全方位的改革,上诉制度也得到不断完善。然而,在近十多年来曝光的一些重大案件中,由于法官的不当程序性裁判导致被告人无罪释放的现象频频发生,而一些被宣告无罪的被告人私人却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为此,英国法律专家和公众对刑事上诉制度的不满日渐增多。其中报怨最多的是:除严重诈骗等复杂案件外,控诉方对于程序性裁判没有上诉权,对陪审团根据法官的指示或者在案件审理终结时做出的无罪裁决,控诉方也没有上诉权,因此导致对被害人和社会的不公正。一些学者和法律职业者纷纷要求进一步完善上诉制度。
1999年12月,英国总检察长在一次讲座中以现行法下控辩双方利益不平衡为由,强烈呼吁赋予控诉方对法官裁定终止诉讼、指示陪审团做出无罪裁决、裁定控诉证据不可采等裁判以上诉权。
2000年5月24日,英国内政大臣正式要求英国“法律委员会”就控诉方上诉权问题进行审查,就是否需要赋予控诉方对根据正式起诉的审判中法官指示下做出的无罪裁决以及其它不利于控诉方的裁判提出上诉的权利以及行使上诉权的程序限制,向政府提出建议。据此,法律委员会于2000年7月25日发表咨询报告,对扩大控诉方的上诉权提出了初步的设想。在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之后,法律委员会经过对上述报告的修改,于2001年3月通过大法官部向英国议会提交了最后的报告。该报告建议:(1)通过成文法赋予上诉法院应控诉方的申请撤销无罪判决的权力,条件是有可靠的新证据证明原审被告人有罪,而且司法利益要求撤销,然后经过一定的批准程序对原审被告人进行再审,但其适用范围应当仅限于谋杀罪案件;(2)在可诉罪与“两可罪”案件中,对于法官在审判前做出的裁定、在控诉方举证过程中做出的裁定、以控诉方对犯罪的某一要件事实缺乏证据为由而做出的“无辩可答”的裁定等导致诉讼以被告人无罪而终结的裁定,允许控诉方经批准后提出上诉;(3)保留并且适当扩大现行法关于控辩双方在严重诈骗及其它复杂案件中对开庭前的准备性听证程序中做出的裁定提出上诉的权利,不论这些裁定是否导致诉讼终结,如裁定诉因的合并与分离、裁定驳回起诉、以滥用程序为由裁定终止诉讼等。
就在法律委员会提交正式报告之前,英国政府已经在其2001年2月发布的关于刑事司法的政策性文件《前进之路》中对扩大控诉方的上诉权表达了倾向性的意见,主张允许控诉方对陪审团的无罪裁决、导致被告人无罪的程序性裁判提出上诉,并加强控诉方在判刑程序中的作用,包括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