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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的刑事上诉制度研究(下)

  

  在上议院审理上诉案件期间,上诉法院可以批准对原审被告人予以保释。如果是控诉方针对上诉法院支持原审被告人上诉的二审裁判向上议院提出上诉,而原审被告人本来被一审判处羁押刑的,上诉法院可以命令在上议院审理期间对原审被告人予以羁押,也可以命令对原审被告人予以保释。如果上诉法院既没有命令羁押、也没有命令保释原审被告人,而是在宣告撤销有罪判决时无条件地释放了原审被告人,那么,即使控诉方的上诉导致上议院终审判决恢复了原来的有罪判决,原审被告人也不再有义务服剩下的羁押刑。


  

  根据《1961年司法管理法》第1条的规定,对高等法院王座庭分庭关于刑事案件的二审裁判不服的,控诉方或者辩护方也可以向上议院上诉,其条件与针对上诉法院刑事审判庭的二审裁判向上议院上诉一样,即:(1)高等法院王座庭分庭书面证明被上诉的裁判涉及具有普遍重要意义的法律问题;(2)高等法院王座庭分庭或者上议院认为这一法律问题应当由上议院加以考虑,因而许可提出上诉。对于高等法院王座庭分庭的刑事裁判不服的,只能向上议院上诉,不得向上诉法院上诉。这与可以就分庭做出的民事裁判向上诉法院上诉是不同的。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某些与刑事诉讼有联系的程序性裁判,被归于民事裁判的范畴,因此可以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例如上诉法院在判例中认为,它有权受理不服分庭拒绝以撤销令撤销治安法院没收保证人保证金的裁定而提出的上诉。


  

  六、英国刑事上诉制度的前景展望


  

  英国刑事诉讼实行“对抗制”和陪审制,其重要原则之一是“审判中心主义”,即以第一审的法庭审判作为整个诉讼的中心环节。因此,就立法者的本意来说,上诉审程序并不是刑事诉讼的一个常规程序,而主要是为被定罪的人提供法律救济的程序。但是,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上诉审程序对于通过司法程序实现正义却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据统计,1997年不服治安法院定罪或者判刑的上诉占治安法院全年裁判案件的比率不足2%,2000年不服治安法院裁判的上诉率则不足1%。可见,上诉审程序的利用率是很低的,但其作用却不容低估。如2001年,刑事法院审结不服治安法院的定罪或者判刑上诉12679件,其中撤销定罪2978件,改变原判刑罚2627件,二者累计,改判率为44.2%。同样,上诉法院受理的不服刑事法院裁判的上诉申请总数不多(一般不到刑事法院当年审结的一审刑事案件的1%),其中能够获得上诉许可的则更少,但上诉法院的改判率却很高。如1997~2001年,上诉法院对不服刑事法院定罪的上诉改判率一直在30%以上,此前的1992年甚至高达45%;至于上诉法院对不服刑事法院判刑的上诉改判率就更高了,1992~2001年一直稳定在66%以上,其中,1998~2000年连续三年均在71%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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