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受“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限制,无罪判决原则上不受司法审查,只有当治安法院没有权力做出无罪判决因而审判被视为无效时,才可以签发撤销令撤销无罪判决。例如,本来只能以正式起诉程序进行审判的案件却以简易程序审判的,对因此所做的无罪判决,就可以签发撤销令予以撤销;对“两可罪”如果在确定审判方式时违反了规定的程序,最终以简易审判方式做出的无罪判决也可以撤销令予以撤销;治安法院如果没有听取任何控诉证据,并且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听取控诉方已经到庭的证人作证,其判决同样可以撤销。如果定罪被撤销令撤销,“禁止双重危险”的原则并不禁止随后就同一犯罪再次起诉,尽管在实务上,这是极其不太可能的。
强制令、禁制令的功能与案件陈述式的上诉在功能上是完全不同的。通过案件陈述的方式提出上诉的人争辩的是治安法院或刑事法院在行使权力时犯了错误,强制令或禁制令的申请人争辩的是治安法院或刑事法院没有行使权力或者它们不应当行使在法律上没有的权力。
撤销令与案件陈述式的上诉服务于相似的目的。两种救济方式的效果都是撤销下级法院的裁判,如果治安法院或刑事法院超越职权,可以在申请撤销令和案件陈述式的上诉之间选择任何一种方式声明不服。如果治安法院或刑事法院在诉讼程序犯了法律上的错误,但是没有超越权限的,应当通过案件陈述式的上诉寻求救济,如果法律上的错误仅仅从诉讼记录上看就是很明显的,也可以使用撤销令,但是,多数法律上的错误并不是明显的,而是潜在的,只有通过案件陈述才能把它揭示出来。
五、向上议院上诉
根据《1968年刑事上诉法》第33条的规定,对上诉法院刑事审判庭的二审裁判,控诉方和辩护方都可以向上议院提出上诉,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上诉法院书面证明被上诉的裁判涉及具有普遍重要意义的法律问题;(2)上诉法院或者上议院认为这一法律问题应当由上议院加以考虑,因而许可提出上诉。
向上议院提出上诉,必须先向上诉法院提出申请。该申请可以在上诉法院二审裁判之后立即以口头方式提出,也可以在二审裁判之后14日以内以专用格式文书书面提出。上诉法院拒绝批准申请的,无需说明理由;对上诉法院拒绝申请的决定,不得声明不服。上诉法院虽然愿意证明案件涉及具有普遍重要意义的法律问题,但拒绝批准上诉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在上诉法院的决定下达之后14日以内向上议院提出申请,由上议院至少三名法律议员组成合议庭做出裁定。上议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可以行使上诉法院的任何权力,也可以将案件发回上诉法院重审[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