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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的刑事上诉制度研究(下)

  

  申请治安法官陈述案件的上诉人即不再有向刑事法院上诉的权利。因此,如果被治安法官定罪的人对于认定的事实以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都不服,应当向刑事法院提出上诉,而不应当申请治安法官陈述案件。在刑事法院二审时,可以再次传唤证据,对所有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重新审理。如果刑事法院驳回上诉,上诉人仍然有权通过刑事法院法官陈述案件的方式向高等法院上诉。如果他直接就法律问题通过治安法官陈述案件的方式上诉于高等法院,他就失去了由刑事法院就案件事实问题进行重新审理的机会。


  

  四、向高等法院申请司法审查


  

  英国高等法院对包括治安法院和刑事法院在内的所有下级裁判机构的工作负有监督职责,监督的主要方式是根据申请签发特别命令,包括撤销令、强制令和禁制令三种。撤销令用于撤销下级裁判机构的一项裁判,强制令用于强迫下级裁判机构履行其职责;禁制令用于防止下级裁判机构违法或者越权。在刑事诉讼中,申请高等法院签发特别命令是“案件陈述式”上诉方式的有益补充,不服治安法院的裁判或者刑事法院二审裁判的人,在不能申请治安法院或者刑事法院陈述案件时,可以通过申请司法审查的方式获得救济。


  

  根据《1981年最高法院法》第29~31条和《1965年最高法院规则》第53条的规定,司法审查的对象可以是治安法院的裁判,也可以是刑事法院所作的与根据正式起诉的审判无关的裁判,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审查主要针对的是治安法院的裁判。根据判例,刑事法院所作的与根据正式起诉无关的裁判除对不服治安法院裁判的上诉的二审裁判之外,主要是指以下裁判:(1)在被告人逃跑的情况下没收其担保人的保证金;(2)命令没收被犯罪人用于犯罪的第三人的财产;(3)裁定将被宣判无罪的被告人交付管束,作为预防性的司法措施;(4)解除对案件细节进行可能暴露未成年人身份的报道的限制。


  

  申请司法审查的程序分为两个阶段:首先,申请人必须获得高等法院申请审查的许可。许可申请通常由一名法官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书面陈述做出决定。如果许可申请获得批准,再进入第二个阶段——由高等法院王座庭分庭听取申请人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辩论意见后决定审查申请本身。在审查过程中,分庭可以接受证据,但通常是以附誓书面证词的形式,而非口头证据。


  

  审查后如果签发撤销令的,还可以将案件发回下级裁判机构,指示其重新审理,并做出与高等法院分庭的意见一致的裁判;也可以撤销原判刑罚,改判适当的刑罚。撤销令在刑事诉讼中主要用于撤销治安法院的有罪判决,也可以用于撤销治安法院的其它裁判,如裁定交付刑事法院正式审判或者判刑、拒绝批准法律援助、驳回被告人撤回选择简易审判的申请等。撤销裁判的理由通常有以下三种:(1)下级裁判机构超越权限;(2)下级裁判机构违反自然正义原则;(3)根据下级裁判机构的诉讼记录,审判明显存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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