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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的刑事上诉制度研究(下)

英国的刑事上诉制度研究(下)


孙长永


【摘要】  英国对刑事案件基本上实行两级上诉制度:对于刑事法院的一审裁判可以依次向上诉法院和上议院上诉;对治安法院的裁判,可以分别向刑事法院或者高等法院以及上议院上诉,但是,二者的程序规则不完全相同。20世纪70年代以来,英国上诉制度逐渐向大陆法系靠拢,最近英国政府再次提议进一步扩大控诉方的上诉权,英国上诉制度可能将发生重大变化。
【关键词】英国;刑事上诉制度;正式起诉;简易审判;上诉权;《前进之路》;白皮书
【全文】
  

  三、对治安法院裁判的上诉


  

  对于治安法院的裁判也有三种声明不服的方法:一是向刑事法院上诉;二是以治安法官陈述案件的方式向高等法院上诉;三是申请高等法院对治安法官的裁判进行司法审查,签发撤销令、强制令或禁制令。第一种方法只有被定罪的人才能使用,其它两种方法则可以由控辩双方任何一方使用。对于刑事法院做出的与根据正式起诉的审判无关的裁定,也可以申请高等法院进行审查。


  

  1.向刑事法院上诉


  

  根据《1980年治安法院法》第108条的规定,做出无罪答辩的被告人被治安法院定罪的,可以向刑事法院就定罪或判刑或者对二者同时提出上诉,做出有罪答辩的被告人可以就判刑向刑事法院上诉。


  

  不服治安法院的裁判提出上诉时,上诉人必须在治安法院判刑之后或者宣告移送刑事法院判刑的裁定之后21日以内向初审治安法院的书记官和起诉人送达上诉通知书。上诉通知书没有特定的格式要求,也不必写明上诉理由,但必须指明是对定罪还是对判刑或者对两者同时提出上诉。与对刑事法院的一审裁判提出的上诉不同,对治安法院的裁判提出上诉无需经过许可,它是一种“权利”性的上诉。在上诉审期间,上诉人如果因为治安法院的判刑而在押,可以向治安法官申请保释,如遭拒绝,可以依法向刑事法院或者高等法院申请保释。


  

  不服治安法院裁判的上诉由巡回法官或者临时法官与两名治安法官共同审理,审理方式采取“复审制”,其程序与简易审判程序完全相同。在不服定罪的上诉中,控方律师开场陈述,传唤自己的证人;然后,上诉人的律师提出“无辩可答”的申请,如果该申请未能得到法官支持,则由辩护一方举证;再由双方律师作总结发言,最后由法庭宣判。当事人不受初审时使用的证据的限制,可以使用初审以后才得到的证据以及初审时决定不使用的证据。刑事法院不得修改起诉书,也不得撤销治安法院对起诉书的修改。在仅仅不服判刑而提出的上诉案件中,二审时由控诉律师先概述案件的事实,提供前科证据,宣读有关于上诉人的报告;然后由辩护律师陈述减轻处罚的情节和意见;最后由法官宣布刑事法院的二审判决,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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