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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法院成为真正的“法院”

  
  因此,将司法权直接改变为某种行政权,这的确也是一种做法。我突然想起来香港的廉政公署,说不定我们的法院也可以成为类似廉署式的法院。

  
  二、继续现有的西体中用式的法院改革

  
  这是我们特色的司法改革!“走他人的路,让自己无路可走。”

  
  西体中用,很简单地说,就是借用西方司法制度建设我们的法院。然而,思想却是我们自己的。怎么做呢?很简单,首先就是大力引进西方完善的关于司法、法院制度,拿来为我们所用。然后用我们自己的司法思想改变它,或者用我们自己的司法思想去推行制度。

  
  这里怎么做,也许就不用我阐述,我们现在就是这样做的。一方面强调司法的公正性、一方面又强调司法的人民性、政治性,推行人民司法的理念。

  
  现状是我们徘徊在本土与法治之间。本来一些东西,我们祖先的东西的确很好,但并不是用在现代的什么地方都很好。有些制度地方,尤其是法院,不需要先入为主的嫉恶如仇,只需要中立去看待完美之前发生的事情。强加这样的本土观念,然后以变相制度推行,破坏的只是我们原本已经建立的制度。让规则之下还有规则,法律之后还有“法律”。

  
  三、让法院成为真正的“法院”

  
  以现代法治理念真正建设司法、法院制度。“走他人的路,让大家一起走。”

  
  我们在引进或者推行先进制度的时候,彻底些。一些体现现代法治理念的司法制度大力引进,无须太多“顾虑”。而且这些顾虑,在我们看来,更多是也往往是权力者们害怕既得利益的失去而固步自守。

  
  尽管我们需要控制司法,然而在执行中真正实现三权分立。我们的法院独立于行政机关、党政机关,彻底以法律为行为准则。

  
  然而我们该怎么做呢?毫无疑问,继续推行独立、中立的司法制度建设,保证法院的独立、法官的独立,尽管也有很多负面的原因存在(包括法官素质低下、独立后容易产生腐败等等),是的,然而不独立、腐败机会更大。而且为了法治、这就是基本的代价。

  
  一、在执行制度以及理念上,彻底实现三权分立。司法权不受任何权力和个人的制约,保障其基本独立,尤其是保证法院理念的绝对独立。

  
  二、建立起宪法法院,有步骤实现司法宪政、切实保障起宪法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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