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浅析《合同法解释二》

  
  三、从严限定格式条款效率公平两者兼顾

  
  格式条款因其简化缔约手续,减少缔约时间,从而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但由于其不可更改性、附合性的特点及消费者的弱势地位,造成其对消费者权益侵害的普遍性,而日常消费活动中的不平等格式条款则被称为霸王条款,成为消费者投诉的重点。在权衡效率和公平两者基础上,解释对格式条款作了较好的处理。解释提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条款的效力。但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同时,解释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四、明确缔约过失情形确定违约赔偿标准

  
  当前我国法律规定应当办理审批或者登记始生效的合同数量已经大大减少,但仍有相当数量的合同需要批准或者登记才生效。针对这种情况,该司法解释明确了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解释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属于合同法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种情况因合同未生效,不能按照合同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只能按照缔约过失的规定。此次司法解释将此种情形列为“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要求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