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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合同法解释二》

浅析《合同法解释二》


尚鑫


【全文】
  
  出台背景: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于5月13日施行。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应对金融危机、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重大举措。此司法解释是对《合同法》实施十年来和合同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遇到的难题的一次集中梳理和应对。

  
  解释包括六个部分共30条,分别对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和附则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解释。此司法解释有如下主要特点:

  
  一、扩大解释合同形式合同效力从宽认定

  
  对合同的形式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不作限制、从宽认定。“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合同形式在书面、口头之外的其他形式“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的意愿”的,即双方只要有证据证明确实有订立合同的意愿,合同即成立。同时解释规定,在合同上摁手印,具有与签字或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等规定都大大简化了交易方式,上述规定特别有利于中小企业及批发贸易商户日常交易活动。

  
  对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情形,作了限缩型解释。将“强制性规范”限缩解释为:效力性强制规定;从而从严掌握合同无效情形,积极促成合同的有效,支持合同的履行。解释明确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二、引入情势变更原则防止合同显失公平

  
  司法解释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其主要解决合同订立的时候是公平的,在合同生效后由于社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使一方当事人遭受重大的损害,造成双方当事人显失公平的问题。在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下,审慎、严格地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首先,情势变更是非不可抗力造成的,其次要严格区分变更的情势与正常的市场风险之间的区别,审慎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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