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08版)
第十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4、《
保险法》第
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的;
(二)涉嫌饮酒、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
(四)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
对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检验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第三十四条 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