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交强险条例》第
三条、第
二十一条第一款均明确提出了“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概念,二者是并列的,并非涵盖关系,财产损失不能也不应包括人身伤亡。条例第22条也仅明确对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并没有规定免除保险公司对人身伤亡赔偿的义务。如果肆意扩大解释到人身伤亡不承担赔偿责任,似有特意为部门或行业利益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之嫌,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受害方人身的社会保障权益。
因此,驾驶人醉酒肇事并非保险公司对人身伤亡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免责情形。
3、法律适用规则
在发生法律冲突时,我们不仅要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殊法优于普通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进行,更应从立法精神上探讨其价值取向和社会功能,选择最利于实现公平的法律适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