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08版)(以下简称《交强险条款》)第九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二)驾驶人醉酒的;(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2、结论
因驾驶人人对醉酒存在重大过错,若由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无疑使驾驶人逃避法律责任,不符合公平正义原则。综上,根据
《交强险条例》第
22条及《交强险条款》第9条之规定,保险公司对醉酒肇事致人损害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争议观点二:司机醉酒肇事的,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责任
1、立法精神和宗旨
交强险制度的立法精神和价值取向是,由法律明确规定将本该由肇事个体承担的赔偿责任扩大到社会保险机制中去分担,减少受害人的求偿环节,获得有效及时的医疗救助,不因致害人的赔偿能力低而丧失抢救良机和补偿,有利于保障公民的生命安全;同时减少肇事方的经济负担,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
受害者人身应当享有
道路交通安全法强制保险制度的保障权益。交强险中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基础不在于致害人是否存在过错,而在于投保的车辆是否发生了交通事故与受害人是否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即使存在
《交强险条例》第
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保险公司同样应该依法对被害人承担赔偿责任。